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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湖镇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8-07 来源: 浮梁县鹅湖镇 访问量:

鹅府发202495

鹅湖镇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的管理办法(试行)


镇属各村(居、场)、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镇农民建房管理、正确引导村民建房科学,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及建新不拆旧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浮梁县农业农村局、浮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与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城镇规划法》坚持依法管理,更新观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各司其职,创新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着眼长远,建章立制;坚持规划领先,统筹发展。从根本上遏制个人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计划用地,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使农民按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建房,成立鹅湖镇规范农民建房联合审批领导小组简称:鹅湖镇规建联审小组)

长:邵萍洋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陈寿根     党委委员、鹅湖派出所所长

朱跃龙    党委委员

        朱进来     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周永生     二级主任科员

员:李志明、李云翔、李春华、叶权、黄后明、苏茂开、朱美芳、郑培军、王镇锋、张树新、盛会祥、各村(居、场)书记

同时成立督察小组、执法小组两个组

督察小组组长:桂春华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员:镇纪委全体成员、镇城管中队全体成员

执法小组组长:朱进来    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朱美芳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周永生    二级主任科员

员:综合行政执法队全体成员、镇城管中队全体成员、各村(居、场)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日常工作,李春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陈金发、汪根红、程亮、董齐英、张慧仪。同时各村指定一名国土规划信息员和一名城管,负责本村的国土规划具体工作和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

(一)规建联审办公室主要职责

镇规建联审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

1、协调处理我镇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中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我镇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因社会发展需要的专项规划的编写与实施。

3、负责我镇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及管理等工作。

4、对需提请镇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

5、办理县人民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1、议题准备。镇规建联审办公室将我镇国土、规划的编制、审批等需要提交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审议的议题形成书面意见,如对议题有分歧的,应由镇规建联审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有关说明一并提交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涉及重要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先由镇规建联审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或者聘请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形成书面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作为申报议题附件报规委会审议。

2、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专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召开。涉及农村建设用地审批的,拆旧建新户原则上7个工作日进行审批答复;涉及改变土地性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林地转建设用地等)的,在接到上级批复实体文件后2个工作日进行审批答复;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进行商议后,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3、议题表决和通过。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表决的,由参加会议的成员进行表决。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成员全部同意方可通过。

4、会议决议及实施。镇规建联审办公室负责内决定督办的事项,在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由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所有会议记录必须存档备案,作为审批的依据,办公室建立规范的档案室。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镇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审批

(一)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选址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坡建房。

3、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4、先批后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挂牌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准动工建设。

5、2021年12月27日前办理建房手续的用地按以前规定处理;2021年12月27日后的按鹅湖镇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的管理办法处理。

(二)申请审批条件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申请建房,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无房户,没有住房的农户;

2、危房户,原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且无其他居所;

3、少房户,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

4、原基拆旧新建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禁止条件和行为

申请建房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申请建房: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的;

3、原有建房占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者原有建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

4、不按县规划局、新村办提供的或者自选新户型建房的;

5、户籍为非农户口的。

农民建房禁止行为

1、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

2、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

3、不准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国道20米以内,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

4、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5、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6、不准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7、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四)审批程序和管理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建房申请;申请书上建房位置需要村小组组长同意签字。

2、召开村两委会后并将申请建房户在本村、组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下: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家庭人口;

②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

③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高;

④公示的期限5个工作日;

⑤如有异议,可向镇规建联审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13767821922(李春华)。

3、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民建房审批表》,经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书记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签署意见后报镇规建联审办公室审核。

4、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个工作日内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各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镇规建联审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规建联审办公室当日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5、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同意意见,各部门对提交材料内的相应文件进行签字盖章。对不同意建房的,由镇规建联审办公室当日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林地手续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收到审批批复后再次进行审核过会。

6、宅基地批准后,镇规建联审办公室、村委会负责到实地丈量放线定位,建房户开始动工建设。

7、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镇规建联审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由镇规建联审办公室、村委会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户型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8、农户建房面积和层数限额标准:(1)占地面积,原则每户不准超过120平方米;(2)建筑面积,原则每户不准超过350平方米;

3)层高不超过三层;(4)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

9、规范审批流程中任何环节禁止任何部门或村(居、场)集体对申请建房村民以任何形式收取建房保证金(押金),如有违规收取农民建住宅保证金(押金)情况发生,对违规收取保证金的人员交由镇纪委处理。

四、处理和问责

1、农民建房户的责任

对农户违反本意见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符合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等待建房审批通过后方可续建。

2、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责任

镇规建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审批关,对违规审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镇城管中队对建房行为严格监督,对违规建房打击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村委会责任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建房的监管,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两违情况知情不报,违规签署建房申请意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为更好地服务于民,镇政府统一设立农民建房申请窗口,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在办理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条件,明确农业农村办,国土资源所和规划建设办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审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国土资源所和规划建设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地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农民建房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

5、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部门协同,齐抓共管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农民建房管理体制,建立鹅湖镇农民建房管理共同责任和合力执法机制,村、组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镇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国土所、规划建设办是农民建房规划管控和用地监督主体,公安、农业农村办、供电、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涉及占用林地和水利设施、公路、高压线路管控范围的监管力度,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建房户通电,通水。财务办公室加强对农民建房中涉及危房改造户的资金监管,落实农民减负政策。

严格执行镇、村规划土地管理和农民建房管理目标考核,按照“属地原则”,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农民建房管理责任人。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失察、失职、渎职的村干部,不得列入下一届村干部的换届对象。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失察、失职、渎职的村支部书记,不得参与村干部事业编制及公务员的招聘。

五、本管理办法由镇规建联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管理办法若与上级政策和法律相抵触,则以上级政策和法律为准。

附件1:鹅湖镇农民建房相关手续及审批流程

附件2:鹅湖镇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流程图

附件3:鹅湖镇农民建房对象申报材料及模板

鹅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