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发〔2026〕1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24件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
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的工作部署,经对现行文件进行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现决定对24件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予以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浮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浮府办字〔2025〕52号)第一部分第5点“属地管理,强化落实”修改为“加强管理,强化落实”,第二部分第3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删除。
二、将《关于印发浮梁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浮府办字〔2025〕59号)第四部分第5点“属地人民政府应”修改为“由县人民政府”。
三、将《关于印发〈浮梁县农村饮水安全薄弱环节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浮府办字〔2026〕5号)第五部分第1点“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删除。
四、将《关于印发浮梁县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浮府办字〔2026〕20号)第三部分第1点“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属地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删除。
五、将《关于印发〈浮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浮府字〔2025〕52号)第一部分第4点“属地管理为主”删除,第四部分第2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删除。
六、将《关于浮梁县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舟金矿2号尾矿库销号的决定》(浮府字〔2025〕56号)第二段“属地”修改为“相关”。
七、将《关于印发〈浮梁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浮府字〔2025〕57号)第一部分“压实属地责任”“属地”删除。
八、《关于印发浮梁县2025-2026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浮府办字〔2026〕3号)第五部分“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清理除治工作”修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清理除治工作”“对本辖区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删除。
九、《关于印发浮梁县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非法占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浮府办字〔2026〕22号)第二部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公众参与’的”,第四部分第3点“各乡镇”,第五部分第5点“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2026年9月底前全面停产整改,采取断电等管控措施,未完成整改不得复产;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取缔工作”删除。
十、将《关于同意〈浮梁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2026修订)〉的批复》(浮府字〔2026〕22号)第六部分第1点“属地管理为主”删除。
十一、将《环保督察反馈信访件整改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25〕16号)中“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删除。
十二、将《瑶里景区安防、消防安全隐患督导专题会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25〕19号)中“属地管理”修改为“主体”。
十三、将《浮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程前期工作移交会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26〕3号)中“属地”删除。
十四、将《浮梁县2026年电网发展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26〕6号)中“属地”修改为“本级”。
十五、将《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5〕7号)第一部分“属地”删除。
十六、将《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5〕9号)第二部分“属地”修改为“各”。
十七、将《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5〕12号)第一部分“属地管理责任”修改为“乡镇管理责任”。
十八、将《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5〕13号)第五部分“属地”修改为“相关”。
十九、将《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5〕15号)第八部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删除。
二十、将《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6〕1号)第二部分“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删除。
二十一、将《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6〕3号)第二部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删除。
二十二、将《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6〕4号)第二部分“属地”修改为“各乡镇”。
二十三、《关于印发浮梁县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浮府办字〔2025〕43号)第三部分第1点增加“工作专班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制文件,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代章”。
二十四、将《关于印发浮梁县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浮府办字〔2025〕46号)第四部分“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实施,确保任务落实”修改为“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制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