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5〕60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争资争项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浮梁县争资争项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争资争项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争取力度(以下简称“争资争项”),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原则
牢固树立“敢争项目、多争项目、勤争项目”理念,建立完善“谋划一批、储备一批、争取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我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争资争项范围
(一)中央和省、市的项目专项资金。
(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基金、省基建、中长期贷款等。
(三)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对华贷款等无偿和有偿资金。
(四)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捐助的资金和重要设备等。
(五)其他无偿捐赠或者补助资金。
上级安排我县的下列资金不列入争资范围:
(一)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助资金;
(二)上级对县直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奖励及部门业务经费;
(三)上级从我县统筹上缴后按政策规定分配回的资金;
(四)救灾资金、抚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业务费、上缴返还的专项资金、各专业银行贷款资金等其他不宜列入奖励范围的资金。
三、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以各单位当年争取资金的单体项目为依据计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争取的中央、省、市等各类无偿资金,按照分段计算方式进行奖励:50万以下不予奖励;50万-100万(含100万元)奖励2万元;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5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奖励10万元;2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20万元;5000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奖励3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对争取的专项债等有偿有息资金,按照上述分段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3.在“争资争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二)惩罚措施
1.通报表态制。争取资金半年度排倒数第一的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县级大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2.资金挂钩制。年底排名后一、二、三的单位,除“三保”及刚性支出外,专项支出按年初预算的30%、20%、10%分别扣减。
(三)奖励划分
1.独家争取的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全额奖励争取单位。
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区分争取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按主发文单位和资金来源渠道确定主要部门,其余为配合部门)。主要部门占奖励金额的60%,配合部门占奖励金额的40%。
四、考核奖励程序
(一)各部门、各单位争取的资金项目要在次年2月底前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申报上年争取资金相关材料。
(二)争取到位的资金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初步确认、共同审核后,上报县政府进行研究核实。
(三)县财政局按县政府的核实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可用于部门运转开支等。
(二)县财政按照县政府审批结果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六、考核对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产业园管委会、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浮梁生态环境局、浮梁投控集团。
对于未列考核对象,参照奖惩措施进行奖励,不作惩罚。
七、其他事项
(一)资金时间认定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资金认定依据以上级部门下达资金计划文件落款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资金到县财政账户日期为准。
(三)争取到本办法未明确的项目资金,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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