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3〕42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浮梁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鼓励浮梁县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构建知识产权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浮梁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重点资助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支持方式
第四条项目的支持方式:分为奖励项目、补助项目两种。
第五条奖励项目包括:专利转化运用奖励、专利奖奖励、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奖励、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奖励、参与标准制定奖励等项目。补助项目包括: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发明专利维持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
第六条 奖补范围: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七条专利转化运用奖励项目
(一)自有专利转化运用奖励
在专利授权后2年内进行转化运用的;
1.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并经转化运用的,每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
2.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并经转化运用的,每件奖励人民币0.2万元;
3.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经转化运用的,每件奖励人民币0.1万元;
4.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并经转化运用的,每件只奖励一个国家,奖励人民币0.6万元;
同一专利不重复奖励。
(二)购买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知识产权的形式实现技术创新,对购买发明专利并自主实施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对企事业单位购买发明专利并自主实施应用,每件奖励人民币0.6万元。
专利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等关系。
第八条专利奖奖励项目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江西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江西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浮梁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奖励项目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登记奖励、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项目和驰名商标奖励项目
1.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奖励:对新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登记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品牌不重复奖励。
2.驰名商标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5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优势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第一起草者的参与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千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
企业、高等学校等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3件(含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每家补贴金额5万元。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维持官费补助项目
对维持5-10年(含5年)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补助金额为每年维持相关发明专利权利官费的50%;对维持10年以上(含10年)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补助金额为每年维持相关发明专利权利官费的100%。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奖励或补助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人在接到项目资金拨款的正式通知后,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具名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应与项目资金拨款的正式通知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人办理拨款手续以县市场监管局通知为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拨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补付。因申报单位(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导致无法办理拨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承诺机制。知识产权各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公示、监督、投诉均在县市场监管局官方媒体上予以告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直接向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浮梁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浮府办发﹝2019﹞44号)“二.奖励资助内容及标准(六)鼓励科技成果及转化15、16、17”、《浮梁县工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浮办发〔2021〕9号)“(四)实施创新创业引领行动1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浮梁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浮府办字﹝2022﹞48号)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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