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浮梁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 精神,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浮府字〔2024〕9号),对我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工作进行明确。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抓实抓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工作,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印发《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我县现行补偿标准为2015年制定实施,截至目前已超出使用年限,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现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 《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4. 《关于印发浮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浮府办字〔2022〕73号);
5. 《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浮梁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浮府办字〔2015〕134号)。
三、适用范围
本补偿标准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该标准执行。
四、主要内容
《浮梁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两个部分。
一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部分主要包括主体房屋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场院内附属建筑物及搭建房补偿标准、装修补偿标准、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四大类,具体细分标准见《浮梁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二是青苗补偿标准。本部分主要包括耕地青苗(水田、旱地)、零散树木、成片树木、果园、茶园(油茶树、茶叶)和养殖坑塘六大部分组成。
五、执行时间
该标准自县政府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废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
政策咨询渠道:浮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798-262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