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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浮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08 来源: 县政府办 访问量:

《浮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本实施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面向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大概是多少?

答: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毛坯交付,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12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适当放宽。

三、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在县域乡镇工作的教师、医护、民警、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基层一线公共服务人员,可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同步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重点关注引进人才、院校毕业创业大学生群体,支持产业务工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城市运行服务行业群体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怎样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申请审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子女可单独进行申请。

在我县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库管理机制,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确定。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购家庭主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县住房保障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购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或其指定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相关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方式、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县住房保障中心尽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公示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纳入轮候库,登记为轮候对象。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一次。

轮候期间,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县住房保障中心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

五、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主申请人具有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居住证),或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和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三)主申请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政策,并办理了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业务的;

(二)正在享受或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三)申购家庭有不动产权属交易记录,且交易未满二年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退出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及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

(二)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且已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保障的承租家庭,在出具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的承诺书后,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腾退所承租的上述保障性住房,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怎么确定?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具体房源配售价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成本的5%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怎样配售?

答:保障房企业按批次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中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退出回购、轮候规则、申请及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

已登记入库的轮候对象可以根据项目配售方案内容,自主决定提出购房申请。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评分等方式进行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购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除外)、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仅填写主要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则上不填写其他家庭成员。

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和回购有哪些规定?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原购房价进行回购,具体流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个人装修费用退出(回购)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拍卖房屋资产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违法违规被动退出的,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提出回购申请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购买人及共同购房人均同意退出;

(二)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

(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可直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保障房企业需确认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企业按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回购。逾期未腾退的,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相关行为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并腾退住房的,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并申请强制执行。

退出(回购)后的房源原则上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

九、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答: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房屋性质不变;也可直接由保障房企业予以回购,回购所得归继承人所有。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异的,符合规定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联系人:朱顺凯

联系电话:0798262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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