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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浮府办字〔2025〕29号)
发布时间: 2025-05-08 来源: 县政府办 访问量:






浮府办字〔202529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浮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54次县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58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高质量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面向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及县城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退出、回购和封闭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政府统筹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涉 及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

县国资部门依法履行保障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建设规划、房屋信息核查和不动产权登记。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县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

县委人才办和县发改、财政、人社、机关事务、市场监管、城管、政务和行政审批、公安、教体、卫健、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资格复审、轮候库建设管理和配售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

  政府选定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保障房企业)作为辖区内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平台,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销售、回购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保障房企业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贷款;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四)财政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和房源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

(三)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确定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开发贷款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条 购买本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公积金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落实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县普通商品房规定执行。

章  房源建设筹集 

第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址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绿色节能的原则,坚持以绿色、低碳、智能、安全为核心指标打造好房子,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上述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十三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毛坯交付,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12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适当放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住宅部分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商业部分允许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对外销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产权归保障房企业所有,其经营收益可用于补贴保障房企业运营管理。

十四条  保障房企业可依法成立项目子公司,承接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收购业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自建、配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保障房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和贷款人同意按资金审批流程及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支持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划拨土地,建设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富余房源可交由政府统筹使用。具体方案须报政府确定。

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稳慎有序推进,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具体配售对象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申请审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子女可单独进行申请。

第十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县城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居住证),或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县城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申请家庭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主申请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县城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政策,并办理了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业务的;

)正在享受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申购家庭有不动产权属交易记录,且交易未满二年的;

)违反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二十一  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退出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及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

(二)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且已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二十二  在县域乡镇工作的教师、医护、民警、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基层一线公共服务人员,可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县城中心城区同步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重点关注引进人才、院校毕业创业大学生群体,支持产业务工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城市运行服务行业群体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十三条  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保障的承租家庭,在出具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的承诺书后,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腾退所承租的上述保障性住房,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轮候库建设和管理

二十四条在我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库管理机制,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确定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申购家庭主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住房保障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购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保障中心或其指定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相关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方式、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中心尽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公示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纳入轮候库,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二十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一次。

二十八轮候期间,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住房保障中心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

第二十住房保障中心应利用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平台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管理、维护等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予以保障。

章 配售登记

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具体房源配售价格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成本的5%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配售,也可采取预售制,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预售制的,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国家、省和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价格,不得擅自变相加价、价外加价。

三十二条保障房企业应按批次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中须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退出回购、轮候规则、申请及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

已登记入库的轮候对象可以根据项目配售方案内容,自主决定提出购房申请。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评分等方式进行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购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除外)、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仅填写主要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则上不填写其他家庭成员。

章 退出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原购房价进行回购,具体流程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个人装修费用退出(回购)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第三十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拍卖房屋资产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违法违规被动退出的,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提出回购申请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购买人及共同购房人均同意退出;

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

)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可直接由住房保障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保障房企业需确认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企业按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

第三十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回购。逾期未腾退的,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相关行为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拒不办理退出手续腾退住房的,保障房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十因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免。

四十一  退出(回购)后的房源原则上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

章 封闭管理 

第四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乡镇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

  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企业应及时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要求,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房屋性质不变;也可直接由保障房企业予以回购,回购所得归继承人所有。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异的,符合规定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房企业和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章 其 他 

第四十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四十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禁止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五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一本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十  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保障科、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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