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4〕47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浮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和《2024年江西省社会保险工作要点》等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级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按照兜底线、可持续、建机制、可推广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利责任明晰、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全力助推乡村振兴,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可推广”的模式,推动有条件的村级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2024年选择部分群众基础好、经济底子实、基层组织领导有力、积极性高的村(居)先行试点。各乡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引导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三、补助对象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已办理城居保待遇申领的不适用本方案。
四、补助标准
在促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提高自我保障意识,不能全额代缴、大包大揽,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最高档次,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采取“托底补助+激励缴费”方式,优先将低保户、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户、脱贫监测户等特殊人群纳入补助范围,为激励参保对象选择高档次缴费,针对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设定梯次补助金额,多缴多补,实行按年动态调整机制,全县不设定统一的集体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收益情况,通过民主决策方式自主决定,逐级报乡镇、县级人社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社部门统一报市级人社部门备案。
五、工作流程
(一)依法制定本地集体补助方案。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和“四议两公开”组织程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年度、资金来源、激励机制等。具体补助方案一经确定通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变更。次年度需调整变更的,应在上一年度12月底之前按程序变更。
(二)规范集体补助操作流程。按照“先缴费、后补助”的模式,对在每年的9月底前缴纳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对象给予村(居)集体补助。每年10月底前,由县、乡(镇)社保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导出本地开展集体补助村(居)的参保缴费明细,经村(居)确认每位对象享受的集体补助标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县社保中心业务窗口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申报表》县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村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通知单》,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通知单》在县税务局业务窗口查询缴费。
(三)建立自主申报和自动退出机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实现能力等自主申请开展村(居)集体补助试点。对已开展村(居)集体补助的地方,若因经济能力等客观条件不允许情况下,无法承担集体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县人社部门备案,暂停对村级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当年已申请补助并已到帐的不予退费。
六、集体补助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开展集体经济补助的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当地乡贤、致富能手)对本村(居)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进行捐赠资助,资助资金可由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也可由企业或个人直接资助缴费。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渠道筹资,拓展集体补助来源。集体补助资金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管理规范,确保基金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开展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是我省、市今年的社保工作重点之一,浮梁县被列为景德镇市首批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县。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广泛发动,积极引导,精心组织,依法实施,合力推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鼓励乡(镇)对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县级有关部门对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的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规范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民参保氛围。乡镇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政策宣传工作,阐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的同时个人主动积极缴费、提高档次缴费,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附件:《XX乡(镇)XX村(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