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4〕24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浮梁县民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民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文旅市字〔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浮梁县境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监管、标准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但不限于位于县域内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在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管过程中涉及相关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破解。民宿产业链办公室负责协调民宿产业发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四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宿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要求。
- 民宿消防安全标准
1.民宿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6.每层按50平方米壹具的标准配备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区域。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它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它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当民宿建筑物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0.民宿的其它防火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的规定执行。
(三)民宿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民宿客房规模应当参照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执行,单幢建筑的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单幢建筑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管理。
(五)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少占用耕地,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七)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八)民宿应当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有条件区域应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三章 办证流程
第五条民宿办证流程如下:
(一)建成民宿。本办法出台前建成运营的民宿,凭申报所需的证照和《浮梁县乡村民宿部门联合验收表》由所在乡(镇)对房屋产权、安全质量及相关违章情况进行初审,报民宿产业链办公室联合审批。
(二)新(改)建民宿。民宿业主向所在乡(镇)提出办证申请,由所在乡(镇)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并指导民宿业主按要求准备办证资料。建成后凭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证照办理齐全后,凭申报所需的证照报产业链办公室联合审批。
第六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旅行社业务、汽车租赁、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该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七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宿产业链办公室办理报停,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宿开业经营3个月后可自愿申请浮梁县乡村民宿及国家等级民宿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并提交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民宿产业链办公室。
第九条 民宿产业链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认定。民宿达到浮梁县标准民宿以上或省级及以上旅游民宿标准的,方可享受民宿相关奖励。
第十条 已评定等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日常运营管理不达标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民宿产业链办公室督促限期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等级。
(二)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诉、侵犯游客隐私合法权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宿产业链办公室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等级。
(三)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民宿,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四)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民宿,民宿产业链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该旅游民宿的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规范民宿经营管理。
(一)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并明码标价。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三)民宿应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和访客制度。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警发布期间,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二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县全域旅游发展中心、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部门监管职责,负责落实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将民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规范指导民宿发展,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县全域旅游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管理合力,牵头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牵头审定等级旅游民宿奖励等产业链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申报、民宿政策宣传、民宿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对民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县文旅局:负责牵头对民宿行业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甲级、乙级、丙级民宿评定申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民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奖扶资金,辅导主管部门进行绩效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民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县发改委:指导民宿定价和收费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民宿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负责管控和引导民宿集聚区整体建筑风貌工作,按照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做到民宿发展与村庄建设相统一,拓展民宿发展空间;负责保障新建民宿及民宿集聚区建设用地供地;配合做好民宿建房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宿实行明码标价;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査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规范建设,指导民宿房屋防火改造措施,督促其落实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民宿消防监督管理;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县卫健委:负责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负责参照住宿业卫生规范,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负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把民宿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民宿发展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负责农口乡村民宿评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乡镇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系统,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治理。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房屋建设报批报建,民宿申办的指导初核;负责民宿房屋建设、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査、审定;及时将民宿的纳税登记号传递至浮梁县税务局。
第十三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民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第十四条民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
(九)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十)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运营的民宿,应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民宿证照办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指导限期整改完善。整改达标的,办理有关证照、住客登记系统等;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民宿产业链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