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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浮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浮府发〔2023〕5号)
发布时间: 2023-08-10 来源: 县政府办 访问量:


浮府20235

浮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浮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浮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731日召开的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810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全会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以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新平先行区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主题,勇争先、走前列,稳中求进、敢闯敢为,全面打造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试验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创新区、城乡融合发展样板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动新时代浮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局面更加稳固,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浮梁落到实处。

三、县政府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党的领导


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矢志不渝践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牢记“三个务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

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对标对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自觉接受县委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八、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九、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县长离景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县政府领导实行AB岗负责制。即:A岗因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期间,由对应的B岗代为履行职责。

十、县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突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推进新平先行区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坚持“以人为本,文化为魂,生态引领、规划先行”的原则,围绕“四区”建设目标,聚焦聚力重点任务,抢抓先行先试的发展机遇,扎实推动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新平先行区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努力把新平先行区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文化内涵丰富、产业特色鲜明、生活空间宜居”的生态文化魅力新区。

(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聚焦事关浮梁县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文化立县、工业强县、贸易兴县等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三)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从全局高度准确把握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要以创新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围绕“3+N”特色产业体系,引导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加速融入国内外贸易链条,不断壮大先进陶瓷在细分赛道的国内外竞争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四)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浮梁。

(五)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持续巩固国家级“两山”基地创建成果,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六、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政府全体会议由长、副、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长委托常务副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部署政府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列席,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八、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副、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长委托常务副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人民政府、委、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请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学习法律、法规;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和县人武部领导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九、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至少于会议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长审签,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一、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

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相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长、副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专门事项

(二)乡)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与会议研究内容有关工作的分管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牵头单位具体承办。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政府领导同志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二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按照“谁召集会议向谁请假”的原则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二十四、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出席分管领域外的会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县长同意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县委和县政府年度会议活动计划,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公文处理


二十五、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应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收文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拟提请县委审议、县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讨论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经县长同意。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县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的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二十八、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九、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

公文及具体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公文原则上第一时间呈报县长阅批,时间紧急的可同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三十、各类发文办理的签发权限具体为:

(一)政府名义报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由长签发。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等议案,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由长签发。

(三)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由政府分管副长及常务副长审签,长签发。

(四)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政府名义行文的,由长或长授权副长签发。

(五)政府名义制发的一般性业务类公文,或者以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但属政府工作范畴的一般事项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常务副长签发;涉及面广或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重要公文,由长或常务副长签发。

(六)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长签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含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七)政府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凡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已在会上印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属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涉及下发资金使用、资产处置、项目安排等事项原则上应通过集体决策,以会议纪要或政府批复的形式下发执行。

各部门依照经批准的简报目录向县政府报送简报,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报送县政府。严禁在简报专报中夹带请示事项,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报文。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除涉密、信息敏感及不宜网上传输的内容外其他公文一律通过浮梁县无纸化办公系统报送到县政府办公室,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七章工作落实

三十二、县政府要带头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和人民的满意度。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到实处。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四、不断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强化“督帮一体”,加大督查调研力度,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五、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现差异化要求。不得简单地将发文开会、机构编制、专门阵地、台账资料等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加强督促整改,不能简单地以问责代替整改。

三十六、统筹规范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确需开展的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未经批准,县政府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七、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健全核查复验、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督查激励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格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办法。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律己、不谋私,勤作为、勇担当,着力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切实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调查研究、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景,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告或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景,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报请县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公务用车、公务交通、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自身建设


四十四、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一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工作要求,提升领导干部思想境界、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围绕调研主题,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突出重点、直击要害,扎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听实话、谋实招、求实效,积极为基层群众和经营主体服务,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方式变革和治理能力提升,建设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正普惠的数字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