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5〕18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浮梁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浮梁县现有水煤气(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涉煤气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8)等法律法规,制定指导性的《浮梁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水煤气(站)使用企业。
一、范围认定
1.本暂行办法所称“水煤气”,是指用于制造煤气、水煤气及半水煤气的反应炉。
2.凡在本县辖区内进行水煤气(站)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管理及煤气的生产、输配、使用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3.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设立工作专班,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浮梁生态环境局、浮梁产业园管委会、三龙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专班日常性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问题台账及时上报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专班办公室。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县发改委负责对涉水煤气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备案,并事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
(2)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全县水煤气(站)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排查工作,并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县应急局负责水煤气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水煤气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改建、扩建水煤气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颁发管理等工作;
(4)县市监局负责涉水煤气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水煤气设备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及需持有《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操作人员的证件持有情况检查等工作;
(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水煤气(站)及其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处罚等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7)浮梁生态环境局负责涉水煤气企业环保排放监测、污染整改督导;
(8)三龙镇人民政府及浮梁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4.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专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快速查处重大安全水煤气事故隐患问题联合执法排查,重点查处违规建炉(站)、使用不合格煤气系统设备、生产作业条件未达标、未安装使用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照经营、无证上岗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源问题,并对县域内企业水煤气设备生产许可、审批报备文件、检修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摸清水煤气(站)数量、参数和安全生产基本状况,建立监管台账,做到对辖区内水煤气企业底数清、情况明。
三、水煤气设置和使用规范
5.企业有改建、扩建等涉及水煤气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告知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委,并提供营业执照、设计图纸、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备检测报告等材料。
6.煤气系统内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县市监局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煤气系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7.煤气作业场所应设立逃生及救援通道,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区域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水煤气施工完毕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投入使用前,需向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专班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由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专班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8.水煤气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运行经济。主体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并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技术。水煤气(站)应设置煤气生产工艺流程图、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必要的环保设施。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及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验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水煤气现场管理
9.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水煤气制造安全操作规程》。
10.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12.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13.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气使用。
14.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15.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16.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17.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18.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19.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20.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21.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22.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23.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24.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25.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26.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五、法律责任
27.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企业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如造成严重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水煤气企业安全管理专班负责解释。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保障科、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浮 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