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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4-25482
《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梁县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浮府字[2024]77号)
发布时间: 2024-08-08 访问量:

浮府<mark trscheck="" data-uuid="PropwdpQSbzzY4xCGfVHx5Af" offset="2" rightword="" class="trs-check-result trs-proof-sensitive">发[2002]1号</mark>




浮府字〔202477



浮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浮梁县土地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部门:

《浮梁县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87


浮梁县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以及机场等重要设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社会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部门分工、工作安排、经费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收土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青苗、树木等调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树木等补偿、留用地安置内容拟订,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及拨付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承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经费筹措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征收土地有关工作。

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确认、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和拆迁等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八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由县人民政府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三)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五)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七)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浮府字[2023]42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照《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浮府字[2024]9号)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现状,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矛盾纠纷化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政法委牵头,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早处置。

第十五条 基于征地分户丈量过程中,手工丈量面积存在不同程度误差,本着有利于推进征地工作,照顾集体利益的原则,征地按红线面积百分之五的标准弥补丈量误差(集体林地不弥补丈量误差)。对影响面积据实预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与被征地乡(镇)、村做好登记,征收时据实核减。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根据所征地的性质分三大类执行:第一类:工业发展用地按1000/亩的标准;第二类:城市设施用地(含公用设施、公园、道路、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行政办公用地等)按3000/亩的标准;第三类:城市经营性用地按5000/亩的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工作经费拨付至被征地单位,涉及乡(镇)、村的经费分成由乡(镇)、村自行商定。

第十八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有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8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