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市、区、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书面警告警示,并督促限期整改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挂牌警告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实施,对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挂牌警告管理由市安委会负责,对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挂牌警告管理由县(市、区、园区)安委会负责。必要时,市安委会可直接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挂牌警告。
挂牌警告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具体承担,并负责组织对挂牌警告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挂牌警告分为红牌警告、黄牌警告两种等级,红牌警告期为6-12个月,黄牌警告期为3-6个月。
被挂牌警告地在警告期内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严重问题的,视情延长警告期。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红牌警告管理: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
(二)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180日内发生3起(含,下同)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险事故(合并计算,下同)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270日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险事故的。
(三)黄牌警告期内又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黄牌警告管理:
(一)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270日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险事故,或者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30日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3起以上死亡事故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360日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险事故,或者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60日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3起以上死亡事故的。
(二)上级机关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集中存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力、屡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需要实施黄牌警告管理的。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在管辖范围外但主要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当地的,该事故纳入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挂牌警告管理。
第八条 挂牌警告管理由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由安委会制发《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督办单》。
实施挂牌警告管理的安委办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跟进问题整改。
第九条 《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督办单》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挂牌警告的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名称;
(二)挂牌的种类和挂牌警告的原因;
(三)警告期的起止时间;
(四)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条 被挂牌警告地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聚焦挂牌警告提出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一条 挂牌警告摘牌程序:
(一)被挂牌警告地或部门、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上级安委会提出摘牌申请,并提供整改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上级安委会在收到摘牌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由安委办组织有关单位对被挂牌警告地或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和明确意见建议,报安委会领导审批;
(三)安委会领导根据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准予摘牌的决定。决定予以摘牌,原属黄牌警告的,警告期满后予以销号;原属红牌警告的,警告期满后降为黄牌警告管理,经3个月后未发生安全生产严重问题的,予以销号。决定不予摘牌的,重新核定警告期,情节严重的可将黄牌警告升级为红牌警告。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挂牌警告管理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重点内容。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