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解读须知
一、国家奖扶: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奖扶)
1、确认条件:(1)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度满60周岁;(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560元,按年发放。
3、申报时间:每年的1-3月份。
(二)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简称特扶);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1、确认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5)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2、奖励标准;40-48周岁每人每年3120元,49-59周岁每人每年612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7680元,(按女方年龄计算奖励,男方丧偶或者离异的按本人年龄计算奖励,夫妻双方同时奖励)。
3、申报时间:每年的1-3月份。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1、确认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5)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4920元。
3、申报时间:每年的1-3月份。
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确认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3)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2、奖励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3、申报时间:按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年龄的当月。
三、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确认条件:(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2)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的(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省,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亡故的,需要男方年满49周岁,夫妻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2、奖励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抚慰金。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抚慰金。
3、申报时间:1-6月份。
四、江西省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确认条件:(1)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奖励标准:每人每月20元。
五、江西省关爱女孩阳光助学
1、确认条件:(1)父母全家人为农业户口;(2)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和独女家庭(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4)就读普通高中。
2、奖励标准:一助三年,每学年1000元。
3、申报时间:每年的8-9月份。
六、中考优惠加分(10分)
1、确认条件:(1)考生全家人为农业户口,(2)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和独生子女家庭(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
2、申报时间:每年的4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