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浮梁县《浮梁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行办法》的精神,扎实开展我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规范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屋使用权,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2)宅基地收回权。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有经济价值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本村实际给予一定补偿。
(3)宅基地收益权。
(4)宅基地监督、管理权。
(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1.资格权的认定与取得。
2.资格权的行使。
3.资格权的灭失。
4.保障房屋财产权。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1.适度扩大农房用途范围。
(1)申报。
(2)审查。
(3)审核审批。
2.适度放活农房流转形式。
3.适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
4.依法保障各主体间的合法权益。
三、文件制定的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浮梁县《浮梁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四、惠民利民举措
大力实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在保障农村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上,强化乡村产业发展载体,为乡村振兴提供用地支撑,激活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稳定”与“放活”、“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增强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获得感。通过探索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力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分享增值收益,增强农民获得感,努力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实践经验。
五、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拟采取的措施:一是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二是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2)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拟采取的措施:一是资格权的认定与取得;二是资格权的行使;三是保障房屋财产权。
(3)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拟采取的措施:一是适度扩大农房用途范围;二是适度放活农房流转形式;三是适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四是依法保障各主体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