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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浮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2-06 来源: 浮梁县臧湾乡 访问量:

关于《浮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的政策解读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浮梁县气象局现编制完成《浮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主要包括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实施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就政策主要方面解读如下:

1. 

文件制定的政策背景

2.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预报预测和预警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浮梁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为切实保护我县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正常开展,结合浮梁县实际情况,编制《浮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

1. 

文件制定的主要内容

2. 

(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二)规划控制要求

(三)规划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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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执行标准

2. 

1.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2.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畅通。

3.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4.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5.国家气象站周围的建(构)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 有

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标准参照下表(表3-1)

 3-1 浮梁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一览表

内容

保护标准


与障碍物距离

障碍物高度的10 倍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

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 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50 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 米

与垃圾场、排污口距离

500 米

与作物、树木、各种源体距离

观测场四周50 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 1 米的作物、树木;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 500 米。

6.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 90°范围内的 5OOOm,其他方向 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7.在观测场 1000 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或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或其他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自然资源、住建、无线电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9.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至少保持 30 年稳定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10.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 

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 

1.浮梁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2.在气象探测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生产、植物种植、爆破、采石、焚烧等活动行为,应符合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由气象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住建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3.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治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对其进行整改到位。

4.对规划设计要点与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要求不符,且尚未建设完成的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地块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5.对已经编制的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 按照评估结论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6.对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树木等园林绿化障碍物,相关部应当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其进行定期修剪或迁移。

7.各类气象站周边新增的生产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各类影响源体及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对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各类污染源体及生产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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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工作及考虑

2.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和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本规划由浮梁县气象局组织编制,报浮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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