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审批?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1)必须是本村户口,没有住房的村民。
(2)危房,经过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而且没有其他房屋的。
(3)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的;
(4)原来的房屋基础拆旧建新符合规定的;
(5)祖孙三代单传,孙子年满18周岁可以申请另立一户;
(6)户口在本村(含已分户)的外嫁女、离异后回原居住地的外嫁女、纯女户不享受一户一宅建房条件。但离异三年以上,家中又有兄(弟)居住在一起的离异女,可以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2. 农村建房审批主体是谁?
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 农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1、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委会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2、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民建房审批表》,经村民
小组长、村委会书记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签署意见后报乡建房办公室审核。
3、建房联席会成员部门在收到村级申报材料后,审批会议召开前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员牵头组织各部门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由各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后,提交联审会,初审材料收集完整后,原则上在七日内召开联审会议。
4、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各部门对提交材料内的相应文件进行签字盖章并上报至县级相关部门批复后,乡出具会议纪要,下发至相关部门及村居。
5、宅基地批准后,建房户必须持有设计图纸,报送乡综合执法队审批后签订承诺书,由乡综合执法队、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到实地丈量放线定位,建房户方可开始动工建设,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地基建设,按照地基建设开工时间1年内完成主体及外观建设,6个月未启动开工建设的则视为放弃,取消建房资格。
6、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申请竣工验收。由乡综合执法队、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户型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 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5. 农民建房的标准是什么?
1、农户建房面积和层数限额标准:
(1) 占地面积,原则每户不准超过120平方米;
(2) 建筑面积,原则每户不准超过350平方米;
(3) 层高不超过三层;
(4)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
6.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的;
(3)原有建房占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者原有建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
(4)不按县规划局、新村办提供的或者自选新户型建房的;
(5)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
(6)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
(7)不准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国道20米以内,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
(8)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9)不准城乡居民(非农业户口)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0)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7. 其他注意事项
1、严格控制院墙修建,确因地面落差严重影响美观、安全的,必须经乡、村、组到场联审,并且限高(1米以下景观墙)、控大。
2、农户附属房建设在主体房面积未超出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新建。但面积不得超出40平方米,且限建一层。附属房不得与主体房同步连体建设。附属房建设未经审批先行建设的情况,予以按照违规建房相关程序进行打击。
3、村庄建房的户型、排列、外观、朝向、色调等,由自然村村民会议统一商定。
解读人:朱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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