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臧湾乡农村建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政策背景
为加强我乡农民建房管理、正确引导村民建房科学,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及建新不拆旧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浮梁县农业农村局、浮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臧湾乡农村建房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与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坚持依法管理,更新观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各司其职,创新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着眼长远,建章立制;坚持规划领先,统筹发展。从根本上遏制个人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计划用地,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行为。
(二)、健全机制
建立臧湾乡规范农民建房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乡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各村居书记等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乡纪委全体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全体成员开展不定期督查,联席会议、建房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安排一名专人负责,同时各村居指定一名两委成员负责农民建房具体工作,不得以聘用人员进行分管。
(三)、审批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房户,没有住房的农户;危房户;少房户;原基拆旧新建符合有关规定的。
2、一个儿子(含已分户)的,不享受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祖孙三代单传,孙子年满十八周岁的可申请另立一户。
3、户口在本村(含已分户)的外嫁女、离异后回原居住地的外嫁女、纯女户不享受一户一宅建房条件。但离异三年以上,家中又有兄(弟)居住在一起的离异女,可以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二)具体步骤
1、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委会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2、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民建房审批表》,经村民
小组长、村委会书记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签署意见后报乡建房办公室审核。
3、建房联席会成员部门在收到村级申报材料后,审批会议召开前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员牵头组织各部门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由各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后,提交联审会,初审材料收集完整后,原则上在七日内日召开联审会议。
4、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各部门对提交材料内的相应文件进行签字盖章并上报至县级相关部门批复后,乡出具会议纪要,下发至相关部门及村居。
5、宅基地批准后,建房户必须持有设计图纸,报送乡综合执法队审批后签订承诺书,由乡综合执法队、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到实地丈量放线定位,建房户方可开始动工建设,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地基建设,按照地基建设开工时间1年内完成主体及外观建设,6个月未启动开工建设的则视为放弃,取消建房资格。
6、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申请竣工验收。由乡综合执法队、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户型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建房标准
1、占地面积,原则每户不准超过120平方米;
2.建筑面积,原则每户不准超过350平方米;
3.层高不超过三层;
4.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
5、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6、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的;
7、原有建房占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者原有建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
8、不按县规划局、新村办提供的或者自选新户型建房的;
9、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
10、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
11、不准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国道20米以内,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
12、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13、不准城乡居民(非农业户口)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4、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15、严格控制院墙修建,确因地面落差严重影响美观、安全的,必须经乡、村、组到场联审,并且限高(1米以下景观墙)、控大。
16、农户附属房建设在主体房面积未超出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新建。但面积不得超出40平方米,且限建一层。附属房不得与主体房同步连体建设。附属房建设未经审批先行建设的情况,予以按照违规建房相关程序进行打击。
17、村庄建房的户型、排列、外观、朝向、色调等,由自然村村民会议统一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