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浮府办字〔202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家居消费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挖掘我县农村家居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江西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消费字〔2024〕75号)和《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家居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商务消费字〔2024〕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面向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围绕打造农村家装样板间、举办家居下乡巡展促销活动、发放家居消费补贴等方式,引导企业提高家居消费供给质量和水平,推动家居消费品换新升级,激发农村家居消费潜能,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家居消费选择,持续提升农村居民居住生活品质,打造全省家居下乡试点浮梁样板。
二、主要举措
(一)公开遴选家居下乡销售网点
县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遴选家具、家电、建材、厨卫等家居类产品商家及设计公司等家装服务类商家作为承担此次家居下乡试点任务的销售企业,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居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有合法经营资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售后维保等服务能力;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4.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限上家居类企业。
(二)公开遴选消费券发放服务机构
为做好家居下乡消费券的发放、核销工作,提升消费券发放的公平性、便捷性、安全性,县商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家居下乡消费券的发放、核销服务机构。服务机构选定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的组织机构,具备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①具备国家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许可的银行卡清算、银行
卡业务或支付结算等经营范围。
②近三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③在消费券发放等类似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未产生重大负面舆情。
2.能够为本次消费券活动匹配资金。服务机构愿意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资金外,匹配资金用于消费券发放,放大消费券发放效果。
3.具备较强的用户和商户覆盖能力。能免费上线相关商户,不得另行收费或收取消费券核销佣金,增加商户负担。服务机构支持消费券核销的商户可覆盖县域内家居各消费业态,且能对商户按区域和行业业态进行有效管理,能够按商家统计出核销金额。
4.具备稳定的技术保障和成熟的消费券运营服务能力。拥有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拥有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后台数据真实完备等风险管控能力。拥有成熟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有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能够及时解决消费券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咨询及投诉,有效防范舆情发生。
5.具备较强的活动协调组织及宣传发动能力。能够积极利用平台自有渠道开展活动宣传,扩大消费券活动知晓率及参与率。
6.能够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核销数据记录及分析报告,积极配合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监督。
(三)打造农村家装样板间
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有需求、有意愿参与打造家装样板间或厨卫局部改造样板间的商贸中心、家居卖场、建材市场、新农村建设点、农村危房改造、节能房改造、旧房翻新、适老化改造进行排查摸底;鼓励参与打造农村家装样板间的主体结合各自特色和消费需求提供直观、真实、可参考的体验式消费场景,为农村消费者提供“身边”的家装方案。
三、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补贴对象
1.农村样板间:商贸中心、家居卖场、建材市场样板间改造企业门店规模300平方米以上;新农村建设点、农村危房改造、节能房改造、旧房翻新、适老化改造主体资产为县委、县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县属国有企业或乡镇、村集体等国家所有,不得为个人所有。
2.家居消费券:家居下乡实施期间内,在公开遴选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家居下乡产品的全部人员均可以享受补贴。
(二)资金补贴标准
1.农村样板房打造补贴。通过企业自主申报、乡镇和部门摸排推荐等方式,对在县城或乡镇商贸中心、家居卖场、建材市场或新农村建设点、农村危房改造、节能房改造、旧房翻新、适老化改造等打造家装样板间或厨卫局部改造样板间等体验式消费场景的商户,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贴(不超过实际支出的40%,成套样板间补贴总资金不超过10万元,厨卫局部样板间补贴总资金不超过2万元)。
2.巡展促销活动补贴。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县商贸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或企业自主开展的家居消费品促销活动,经活动主办方提前申请,视活动规模、让利力度等方面,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在活动现场发放现场消费券来促进居民家居消费。对效果较好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对活动主办方给予资金支持。
3.家居消费券补贴。根据家居下乡工作开展实际,分批发放消费券。消费券抵扣比例最高不超过20%。用于发放消费补贴的资金为支持资金总额的70%。消费券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其他相关费用
主要用于保障家居下乡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含资料、宣传、广告、直播、服务等工作经费。
四、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
浮梁县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家居下乡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商务、城管、市监、融媒体中心及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各项工作的领导监督,统筹解决全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试点县项目取得实实在在的实效。
(二)资金管理
制定《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依法开展项目承办单位遴选,签订建设合同,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建设内容、进度与绩效目标;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时履约,及时考核项目建成后运营和服务效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项目落实、大众受益。
(三)配套支持
结合浮梁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调度安排资金,全力支持试点县项目建设,在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基础上,适时配套项目资金500万元,确保项目推进稳妥有序。
(四)监督检查机制
在浮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及时、全面、准确在专栏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主体,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相关活动和交易信息,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绩效考核。
附件:1.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严忠顺 副县长、浮梁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陈晓花 县商务局局长
成员:胡喜全 县政府办副主任
袁浩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
洪学泽 县民政局三级调研员
吴龙圣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新平 县住建局副局长
操宏斌 县商务局副局长
曹忠林 县城管局副局长
郑毅 县市监局执法稽查局专职副局长
程学斌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操宏斌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业务股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家居下乡试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做好公开遴选消费券发放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打击商家、消费者套现行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适老化改造农村样板间资产权属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配套资金的筹集工作;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房改造、旧房翻新农村样板间资产权属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家居下乡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销售网点、消费券发放服务机构的公开遴选工作;负责农村家装样板间打造、巡展促消活动的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做好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打击销售网点违法提高商品消费价格行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巡展促消活动场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家居下乡试点项目宣传报道工作;领
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消费者的宣传发动、舆情管控及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家居下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从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居下乡试点工作。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到期后根据江西省商务厅、景德镇市商务局相关部门安排进行下一步安排。
第三条浮梁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浮梁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鼓励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建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浮梁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支持打造农村家装样板间。支持在城镇商贸中心、家居卖场、建材市场或新农村建设点等打造家装样板间或厨卫局部改造样板间等体验式消费场景,突出农村特点、突出本地特色、突出实用实惠,为农村消费者提供“身边”的家装方案。对打造家装样板间的市场主体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出的40%,成套样板间补贴总资金不超过10万元,厨卫局部样板间补贴总资金不超过2万元)。鼓励打造农村家装样板间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节能房改造、旧房翻新、厨卫等局部改造、适老化改造等工作联动,推动农村居住条件改善,引领农村家居品质生活新风尚。
(二)支持举办家居下乡巡展促销等相关消费促进活动。举办家居下乡巡展促销活动,支持在重点乡镇举办至少1场巡展促销活动(需覆盖辖区乡镇总数的30%以上),联合家装设计公司、家具家电生产商和经销商,展览展销适合农村市场的家具、家电、厨卫等家居产品或家装方案,推出家居下乡消费套餐包,推动更多物美价廉的耐用家居消费品进入农村家庭。对活动主办方可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通过电商直播等线上渠道,推进家居下乡促销活动,形成线上展示、线下体验、直播推广的一站式消费模式。
(三)支持发放家居消费补贴。结合打造农村家装样板间、家居下乡巡展、家居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活动,对购买相关家居产品或家装服务的消费者,通过发放满减消费券等方式给予补贴,原则上消费券抵扣比例最高不超过20%。用于发放消费补贴的资金不得低于支持资金总额的70%。鼓励家装设计公司、家居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及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促销活动。
第七条对于已获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支出的项目。。此外,应避免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重复支持。
第九条支持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专项资金以项目后补助为主要形式,采取先建后补、以补促建方式,按照绩效自评、第三方阶段评估开展进度支付。
第三章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浮梁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浮梁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浮梁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采用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浮梁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获批专项资金后,在通过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浮梁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于当年底对获批项目的全部子项目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浮梁县家居下乡试点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浮梁县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间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以中央、省、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