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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浮梁县委办公室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5 来源: 中共浮梁县委办公室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中共浮梁县委办公室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浮梁县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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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浮梁县委关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加大文旅特色产业推进力度,促进全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文旅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在浮梁县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机构及个人,且在三年之内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和严重偷税失信行为。

第三条【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后,我县原有相关文旅产业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文旅局负责管理和拨付。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支持文化旅游品牌创建】

1.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为国家5A4A3A2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3.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为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为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名镇、名村、名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江西省智慧景区建设的文旅企业,获级智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7.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为Ⅱ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每座旅游厕所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六条【支持“引客入浮奖励】

1.入境游团队奖励。年度内,旅行社组织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客到浮梁旅游,游览14A级景区或省级度假区按30/人奖励;在浮梁住宿一晚且游览14A级景区或省级度假区按80/人奖励;在浮梁住宿2晚且游览2个(含)以上4A级景区或省级度假区按160/人奖励(行程开始前一周需向文旅部门报备)。

2.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鼓励旅行社合并、重组,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每年对年度旅游地接人数5万人次以上,排名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旅行社品牌创建。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旅行社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支持旅游民宿发展】

1.对本办法实施后获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2.对本办法实施后经评定达到我县精品民宿、优品民宿、标准民宿等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于现有的民宿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

第八条【支持产业补链强链】

1.对举办文旅活动的相关企业,参与人数达500人以上,补助2万元/场;达1000人以上,补助3万元/场。

2.文旅企业自主在县外举办旅游专场推介会,邀请当地景区景点、媒体、旅行社等涉旅企业50家以上,参加人数达200以上,每场补助10万元。

3.对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研发具有浮梁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伴手礼、工艺品、土特产品,本办法实施后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奖项的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元、2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时限】奖励统计起止时间以自然年度时间为准,集中申报为每半年(7月、次年1月)申报一次。

第十条【申报审定】除获得国家、省、市评定委员会评定文件为唯一标准的奖补事项,以及获国家、省、市、县以上的其他类荣誉称号的认定为唯一标准的奖补事项,其他奖补事项的认定需由县文旅局出具认定的意见为准。

第四章    

第十一条【奖励规则

1.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或冲突的,以此件为准,不得重复奖励。

2.同一品牌、主体或产品符合多项评定标准的按最高等次奖补,同一品牌、主体或产品三年内获得更高级别评定的按差额补助。如遇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县文旅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政策评估与调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或本县文旅产业发展需要,将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评定、发放奖励等过程中,存在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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