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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6-17002
《经公桥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8-24 来源: 浮梁县经公桥镇 访问量:

公桥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廉政风险,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浮梁县财政局《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提示函》(浮财购字〔2026〕3号)《关于印发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指引》(浮财购字〔2024〕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经公桥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镇镇属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物业管理、保洁维修、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落实“谁采购、谁负责”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全程管控。

第四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采购活动中,采购经办、审核、验收、审批及监督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或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

第五条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政府采购经办岗位、审核岗位、验收岗位人员,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防范岗位廉政风险。

第六条严格执行电子卖场交易规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货物类30万元以内、工程类60万元以内、服务类30万元以内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严禁违规线下采购。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及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所有政府采购及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八条成立镇政府采购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全面统筹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长:秦晓琳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提名人选

副组长:孔令骏 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提名人选

樊国斌 镇人大副主席提名人选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镇长提名人选

  员: 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夏辉祥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镇纪委副书记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冯丝蕴 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要求;

2.审议批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及调整事项;

3.审议批准10万元及以上大额采购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方式;

4.审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

5.研究处理采购履约验收争议、投诉举报等重大事项;

6.监督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防范采购风险

第十条明确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其中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工程采购其余政府采购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制定、修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核汇总各部门年度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按规定备案;

3.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合同公开等工作;

4.落实采购、验收、付款三权分离要求,严禁同一人全程包办采购业务;

5.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6.审核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对接镇经济发展办(财政)办理资金结算

7.负责政府采购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确保全程可追溯;

8.答复政府采购询问、协助处理质疑投诉;

9.办理政府采购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职责

1.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下达及资金监管;

2.审核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合规性,按规定拨付采购资金

3.监督采购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4.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送及档案协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镇纪委职责

1.对政府采购需求申报、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全流程开展监督;

2.监督采购回避制度、岗位轮换制度、三权分离机制执行情况;

3.督促整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第十三条业务使用部门职责

1.提出真实、合理、明确的采购需求,提交可行性说明及相关材料;

2.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洽谈;

3.参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确认采购标的符合需求标准

4.配合提供采购档案相关原始资料,协助处理采购相关问题。

第三章 内部控制核心机制

第十四条权力制衡机制

严格实行采购权、验收权、付款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采购权: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归口行使,负责采购组织实施;

验收权:由业务使用部门、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联合行使,独立开展验收;

付款权:镇经济发展办(财政)行使,依据合同、验收报告等合规材料办理支付;

严禁同一岗位、同一人员全程包办采购申请、实施、验收、付款全流程业务。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机制

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各部门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实施、合同管理、验收组织档案归档,杜绝多头采购、分散管理,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决策监督机制

1.小额采购(10万元以下):由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大额采购(10万元及以上):必须提交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所有采购项目全程接受镇纪委监督,大额采购项目实行监督人员全程列席制度。

第十七条档案溯源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全流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笔采购从申请到验收全程资料完整、可追溯:

1.档案内容:采购需求报告、预算批复、会议纪要、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资金支付凭证、质疑投诉处理材料等;

2.档案管理: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分类整理、统一归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保管期限按规定执行

3.档案查阅:严格履行查阅审批手续,严禁篡改、销毁遗失档案资料。

第四章 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预算编制。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需求及资金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规格、预算金额、实施时间等内容,报送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预算审核与下达。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采购需求汇总审核,报专班审议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二十条预算刚性约束。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确需追加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工作实际,不得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不得指定品牌、供应商;大额采购需求须组织专家论证或集体研讨,确保需求合规、合理、公正。

第五章 采购实施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实施;

2.分散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6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招标;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方式实施

3.电子卖场采购: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应限额内项目必须在电子卖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方式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大额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须经党委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成交后,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牵头,业务部门配合,依据采购文件、成交结果签订规范采购合同,明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约管理。业务部门跟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党政办公室定期核查履约进度,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采购标的按时、按质交付。

第六章 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履约验收组织。采购项目完成后,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镇经济发展办(财政组成验收小组,开展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标准与流程。验收小组对照采购合同采购文件、需求标准,逐项核查标的数量、规格、质量、功能等,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资金支付。验收合格后,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整理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材料,提交镇经济发展办(财政审核;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严禁无合同、无验收报告支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日常监督。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自查,排查岗位设置、流程执行、档案管理等环节风险,及时整改问题,每季度向专班报告自查情况。

第三十条专项监督。镇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督查,重点核查三权分离、集体决策、电子卖场交易档案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落实三权分离,一人包办采购全流程的;

2.大额采购未按规定集体决策,擅自实施采购的;

3.规避电子卖场交易、公开招标等规定,违规采购的;

4.验收走过场、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5.篡改、销毁、遗失采购档案,导致无法追溯的;

6.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收受回扣等廉政问题的;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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