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桥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廉政风险,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浮梁县财政局《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提示函》(浮财购字〔2026〕3号)、《关于印发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指引》(浮财购字〔2024〕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经公桥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镇镇属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物业管理、保洁维修、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落实“谁采购、谁负责”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全程管控。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采购活动中,采购经办、审核、验收、审批及监督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或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
第五条 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政府采购经办岗位、审核岗位、验收岗位人员,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防范岗位廉政风险。
第六条 严格执行电子卖场交易规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货物类30万元(含)以内、工程类60万元(含)以内、服务类30万元(含)以内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严禁违规线下采购。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及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所有政府采购及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八条 成立镇政府采购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全面统筹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组 长:秦晓琳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提名人选
副组长:孔令骏 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提名人选
樊国斌 镇人大副主席提名人选
李 媛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吴 平 副镇长提名人选
成 员:王 超 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夏辉祥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朱 玉 镇纪委副书记
王 玮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冯丝蕴 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九条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要求;
2.审议批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及调整事项;
3.审议批准10万元及以上大额采购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方式;
4.审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
5.研究处理采购履约验收争议、投诉举报等重大事项;
6.监督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防范采购风险。
第十条 明确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其中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工程采购,其余政府采购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制定、修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核汇总各部门年度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按规定备案;
3.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合同公开等工作;
4.落实采购、验收、付款三权分离要求,严禁同一人全程包办采购业务;
5.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6.审核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对接镇经济发展办(财政)办理资金结算;
7.负责政府采购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确保全程可追溯;
8.答复政府采购询问、协助处理质疑投诉;
9.办理政府采购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职责
1.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下达及资金监管;
2.审核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合规性,按规定拨付采购资金;
3.监督采购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4.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送及档案协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镇纪委职责
1.对政府采购需求申报、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全流程开展监督;
2.监督采购回避制度、岗位轮换制度、三权分离机制执行情况;
3.督促整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第十三条 业务使用部门职责
1.提出真实、合理、明确的采购需求,提交可行性说明及相关材料;
2.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洽谈;
3.参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确认采购标的符合需求标准;
4.配合提供采购档案相关原始资料,协助处理采购相关问题。
第三章 内部控制核心机制
第十四条 权力制衡机制
严格实行采购权、验收权、付款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采购权: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归口行使,负责采购组织实施;
验收权:由业务使用部门、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联合行使,独立开展验收;
付款权:由镇经济发展办(财政)行使,依据合同、验收报告等合规材料办理支付;
严禁同一岗位、同一人员全程包办采购申请、实施、验收、付款全流程业务。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机制
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各部门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实施、合同管理、验收组织、档案归档,杜绝多头采购、分散管理,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 决策监督机制
1.小额采购(10万元以下):由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大额采购(10万元及以上):必须提交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所有采购项目全程接受镇纪委监督,大额采购项目实行监督人员全程列席制度。
第十七条 档案溯源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全流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笔采购从申请到验收全程资料完整、可追溯:
1.档案内容:采购需求报告、预算批复、会议纪要、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资金支付凭证、质疑投诉处理材料等;
2.档案管理: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分类整理、统一归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保管期限按规定执行;
3.档案查阅:严格履行查阅审批手续,严禁篡改、销毁、遗失档案资料。
第四章 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预算编制。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需求及资金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规格、预算金额、实施时间等内容,报送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预算审核与下达。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采购需求汇总审核,报专班审议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二十条 预算刚性约束。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确需追加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工作实际,不得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不得指定品牌、供应商;大额采购需求须组织专家论证或集体研讨,确保需求合规、合理、公正。
第五章 采购实施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实施;
2.分散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6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招标;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方式实施;
3.电子卖场采购: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应限额内项目必须在电子卖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方式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大额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须经党委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成交后,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牵头,业务部门配合,依据采购文件、成交结果签订规范采购合同,明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约管理。业务部门跟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党政办公室定期核查履约进度,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采购标的按时、按质交付。
第六章 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履约验收组织。采购项目完成后,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镇经济发展办(财政)组成验收小组,开展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标准与流程。验收小组对照采购合同、采购文件、需求标准,逐项核查标的数量、规格、质量、功能等,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验收合格后,由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整理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材料,提交镇经济发展办(财政)审核;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严禁无合同、无验收报告支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督。党政办公室及便民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自查,排查岗位设置、流程执行、档案管理等环节风险,及时整改问题,每季度向专班报告自查情况。
第三十条 专项监督。镇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督查,重点核查三权分离、集体决策、电子卖场交易、档案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落实三权分离,一人包办采购全流程的;
2.大额采购未按规定集体决策,擅自实施采购的;
3.规避电子卖场交易、公开招标等规定,违规采购的;
4.验收走过场、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5.篡改、销毁、遗失采购档案,导致无法追溯的;
6.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收受回扣等廉政问题的;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