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桥镇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发布工作,提升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党政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一)党政办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二)党政办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及时上报党政办。
第八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明确政府信息发布具体负责人,党政办应定期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对被上级通报批评,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案件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