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我县启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二、申请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申请审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子女可单独进行申请。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居住证),或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和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三)主申请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或县城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政策,并办理了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业务的;
(二)正在享受或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三)申购家庭有不动产权属交易记录,且交易未满二年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退出所在行政区域主城区及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
(二)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且已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三、申请规则
根据供需情况,采取摇号方式,面向申请家庭实行分阶段分批次配售。本县城镇户籍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支出型困难的无房家庭优先配售。
需提交材料如下:
1.家庭成员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主申请人填写申请家庭有关信息,签署同意对其户籍、婚姻、就业、公积金、房产、机动车、生产经营、纳税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以及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四、申请流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常态化线上申请的方式,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注册登录“景德镇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微信小程序二维码见附件),按要求填写申请家庭有关信息及相关声明和授权,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需求。
五、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仅为需求性摸底,待项目具备配售条件时,有关部门将发布项目配售公告或配售方案,并组织开展配售资格审核、房源配售等工作。具体以项目配售公告或配售方案为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应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予以回购,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
六、咨询电话
浮梁县住房保障中心:方镇楠 13319379359
冯 洁 13707980603
附件: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申请二维码
2.浮梁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声明及授权
浮梁县推动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申请二维码
附件2:
浮梁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声明及授权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浮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
二、本人与家庭成员(包括直系亲属)协商后,一致同意授权并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交通管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获取个人的住房、就业、户籍、个体经营、纳税、婚姻、死亡、公积金、机动车、存款等方面的信息,对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并自愿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三、正在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在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前须按规定自愿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房改房、经适房等原有政策性住房。
四、本《声明及授权》自申报家庭全体成员签名后生效。有效期为申请家庭申请和享受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期间。
申报家庭全体成员签名:
申请人及 家庭成员 |
姓名(本人签名及手印) |
与申请人 关系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签名日期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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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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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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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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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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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6 |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有民事行为的家庭成员均需本人亲自签名。
2.个人不守诚信、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行为,将纳入社会救助信用体系。
我确认,以上声明及授权均为申报家庭成员本人在我处当场签名并盖手印。
受理经办人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