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综合协调、政务督查,承担事务、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党委日常的党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会务、文秘、印鉴、法制、综治、信访和后勤服务、人事档案;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系统工、青、妇工作;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干部档案;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组织编制县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行业统计;参与有关项目投资的计划工作;负责全系统劳动工资工作;负责退休、退养、退职及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统筹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筑业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全县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负责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行业工种持证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各类建筑施工和安装企业、勘察设计、装饰(装修)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全县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负责建筑节能、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管理;负责建材、设备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三)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相关工作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城市燃气和热力发展规划、资质审查以及选址工作;指导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融资工作;负责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股。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人居环境范例奖、传统村落的申报与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五)住宅建设与物业管理股。负责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房屋解危解困规划和方案;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负责住宅小区和旧城镇区改造、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配套、商品房计划、商品房价格、工程质量监督和房屋竣工后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房管系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的体制改革;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年检和业务指导;配合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参加县区内住宅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使居住规划设计能适应物业管理的需要;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合直管公房租赁关系变更等项工作。
(六)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股。负责草拟我县房屋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管工作;负责审批房屋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负责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矛盾纠纷的调解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咨询工作。
(七)住房保障股。负责拟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及最低收入居民廉租住房补贴的审查和审批以及保障性住房审定出租、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县集资合作建房及限价商品房建设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为10名,工勤编制为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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