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绿色装配式建筑稳步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由县政府常务会通过下发,现解读如下:
- 《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层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因此,发展装配式建筑已成为国家战略,是实现高质量城乡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政府有关要求和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特制定《关于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和《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景府办字〔202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景建发〔202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 发展目标和实施范围
到2025年,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达到30%以上。力争培育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以上。
按照全域推进、重点实施的原则。以下五类项目在土地供应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 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
- 新建政府投资工业标准厂房等项目;
-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总建筑面积1万m²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或适用于工厂预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 总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其中30%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
- 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宜居创建村庄、农村住房连片改造等建设项目运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部分“主要目标”明确了今后的工作任务。
第三部分“实施范围”确定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方向。
第四部分“推进举措”
(一)强化装配式建筑部门监管
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院段;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明确各责任部门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为装配式建筑发展营造一流环境。
(二)完善并推广装配式工程技术
在坚持依法组织招投标;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标准化设计和多专业协同;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三)加大装配式建筑政策扶持力度
在用地支持、财政支持、落实容积率奖励、预售支持、金融支持、税费优惠、行业扶持、招商引资支持、交通保障等方面给予了最大限度支持。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1.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
2.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尽快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能操作”的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
3.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大力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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