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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审计
发布时间: 2023-01-05 来源: 浮梁县审计局 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49日至722020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县财政本级延伸调查卫健委、供销社、交运局和工信局等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及延伸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2020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县本级预算执行结果表明:2020年县本级完成财政总收入7.2亿元,比上年减少7.5%;财政总支出25.43亿元,比上年减少0.5%。

2020年县本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5亿元,加上体制性财力性转移支付11.9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0.6亿元、上年结余2.8亿、一般债券3.2亿元、调入资金1.1亿元、乡镇上解0.2亿元,总收入合计为35.3亿元;2020年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5.4亿元,加上上解支出1.8亿元、结转下年使用支出1.5亿元、补助乡镇支出5.3亿元、债务还本支出1.2亿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0.1亿元,总支出合计35.3亿元通过从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1.1亿元后实现全年预算平衡。

2020年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37.9亿元(主要收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其中:浮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53亿元、景德镇陶阳置业有限公司6.37亿元、浮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5.04亿元、浮梁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96亿元等),加上上级补助收入1.6亿元,上年结余0.8亿元,专项债券收入12亿元,实际完成基金总收入52.4亿元。2020年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46.8亿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0.7亿元,调出资金1.1亿元,政府债券还本支出1.24亿元、补助乡镇支出1.7亿元,基金总支出51.5亿元,累计结余0.85亿元。

2020年县本级社保基金收入完成9.87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77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16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94亿元。

2020年社保基金支出13.23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72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61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86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03亿元2020年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赤字3.36亿元(历年滚存结余4.49亿元)。

二、审计评价

20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财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化解风险,克服困难,较顺利完成了县人大批准的2020年度预算收支任务,本级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较好,在统筹推动疫情防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职能作用:一是强化财政征管水平,促进可用财力提升;二是突出重点民生支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财力,盘活存量资金,突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保项目建设和防疫支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三是不断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严格非税收入征管。同时继续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公务接待支出实现连续下降。

经审计,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公共财政预算方面

1、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部分债券资金滞留闲置

一般债券资金:截止2021年6月,还有3个项目一般债券资金未及时拨付使用,3个项目合计资金3100万元,已使用额度1946万元,使用进度为62.28%。

专项债券资金:截止2021年6月,还有6个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未及时分配使用,6个项目合计资金107651万元,已使用额度45182万元,使用进度为41.94%。

上述行为与《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第(三)条“切实加快项目收支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再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持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责成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2、部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及时拨付

截止2020年底,共4个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及时拨付,合计202.3万元,具体为:赣财建指[2019]11号结余13.96万元;赣财金指[2019]3号结余50.00万元;景财农指[2019]78号结余96.60万元;赣财资环指[2019]15号结余41.74万元。

上述行为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第三十三条“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责成财政尽快将上述资金分解下达到位。

3、应付代管资金未及时处置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付代管资金仍有19581.24万元未及时处理,其中包括:粮食直补、粮食风险资金913.30万元、廉租住房资金813.23万元、林工站人员工资388.60万元、农产品加工与促销300万元,三龙陶瓷工业基地建设项目部191万元等。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的规定,责成县财政进行清理,属于非税收入的,及时将相关资金缴回国库;属于存量资金的,按照存量资金管理规定处置;属于应付款项的,在符合拨付条件下尽快下拨

()财政管理方面

1、财政部门对外借款超过规定期限

(1)截至2020年底,县财政未及时收回财政借款11528万元,部分借款已超10年,其中:景德镇市汽车配套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800万元、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开发公司贷款保证金400万元、再生资源公司出口退税借款278.75万元、茶厂10万元等。

(2)2019年7月26日协议峙滩镇出借财政资金450万元(1年期),2020年1月17日协议向县人社局出借财政资金248万元(1年期),截止审计日仍未归还

上述行为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第(三)条“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的规定不符,责成县财政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及时清理财政借垫款和往来款。

2、部分专户资金长期闲置

经查县财政提供的专户银行流水,部分财政资金长期滞留在财政专户上。例如:

(1)邮储银行尾号10001非税汇缴专户在2020发生了少量的非税、利息收入和支出,日均存款保持在270万左右

(2)村镇银行尾号01592非税汇缴专户2020年只发生了少量的利息收入,日均存款保持在935万元左右。

上述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不符。

根据《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赣财库【2017】56号)财库[2018]80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凡存在核算其他类型资金的,原则上2019年年底前清理完毕……”的规定,责成财政积极组织对财政专户长期闲置资金的清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非税收入方面

1、非税专户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2020年县财政局未能严格执行非税收入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库的相关规定,共9个非税汇缴专户(尾号分别为00393、01592、77777、04258、01389、42103、09262、10001、01304)累计24270万元非税收入缴库时间均超过10个工作日。

上述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第七条“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的规定不符,责成县财政予以纠正,按规定及时足额将上述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国库,并在今后严格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

2、非税专户利息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2020年县财政有4个财政专户(尾号:5529、2151、8320、8682)产生的利息收入滞留在专户,未及时缴入国库,共计32.84万元。

上述行为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规定不符

根据财库〔2013〕46号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之规定责成县财政予以整改,将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3、未及时清收历年欠缴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

截止2020年底,县本级土地出让金超出合同约定未缴清金额为7618.14万元。其中:景德镇陶阳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待缴库5400万元,景德镇金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20年待缴库2200万元,其他待缴库18.14万元。

上述行为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规定不符,责成县财政督促宗地买受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并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缴库。

(四)部门预算执行方面

1、县供销社国有资产、资金管理不规范

(1)同一地段房产出租存在不合理价差

审计延伸发现,浮梁县供销合作社一楼4间店面出租如下:

承租方浮梁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浮梁县供销合作社与浮发集团合资公司),总面积180平方,租金每月每平方25元(租赁期限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承租方朱胜新,总面积10平方,租金每月每平方83.3元(租赁期限2019年6月1日-2021年5月31日)。

承租方吴赛芬,总面积40平方,租金每月每平方51元(租赁期限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承租方吴勋杰,总面积277平方,租金每月每平方10.5元(租赁期限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以上国有资产出租价格差异过大且未经过公开招租。

上述行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外转让或向供销合作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鼓励社有资产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规定不符,责成县供销合作社调查市场行情,规范出租价格,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

2020年度浮梁县供销合作社收烟花爆竹公司资产使用费、店面租金等总计45.37万元未上缴财政。

上述行为与《景德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规定不符。

根据《景德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违规资金依法予以追缴:……(四)未按规定时间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的规定,责成县供销合作社按规定将非税收入上缴县财政。

2、县国资办财务管理不规范

审计延伸发现,县国资办未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于2020年8月发生第一笔业务,截止审计日未进行会计核算,装订凭证、编制财务报表不及时。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责成县工信局规范财务处理,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装订凭证、编制财务报表、设置会计账簿。

3、卫健委财政存量资金长期滞留

审计延伸发现,截至2020年底,县卫健委“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两笔专项资金挂账已达五年以上“社会抚养费提留款”93.07万元,“应下拨公立医院改革项目经费”195.75万元。

上述行为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七章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不符。

根据《财预字〔2015〕15号有关事项的通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规定,责成县卫健委及时将该财政性存量资金上缴财政。

(五)工程管理方面

1、中介机构审核不实,虚增工程量

浮梁县湘湖镇人民政府后院铺设沥青路面工程,由第三方审计公司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经现场勘查和查阅资料,该工程控制价38.79万元,合同价37.37万元,决算价39.33万元,审计价:35.84万元,审核报告:D2-297  机械摊铺中粒式沥青砼路面,厚度3cm,实际未铺设,约多计工程款13.18万元。

上述行为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第三条“……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第二十四“……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规定不符。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和市政府《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景府字〔2020〕15号)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的规定。责成湘湖镇人民政府立即整改,追回多支付的工程款,并将中介不良记录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2、造价审核虚增工程造价

峙滩镇江峰村移民安置道路新建工程审计单位为江西大信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报告金额为116.21万元,经现场抽查发现,审核报告中现浇混凝土加固土路肩、道路标志牌、广角镜等相关工程量,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与审计报告不符,此外审核报告中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审计单价为255.06元/m²,而实际应为148.3元/m²,经计算,该审计报告累计多计工程款26.17万元。

上述行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2020年第50号令)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不符。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2020年第50号令),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的规定,责成县交通运输局予以纠正,督促原造价咨询机构就上述价格与施工单位据实结算,调整和正确计算工程造价,限期追回多计的工程价款,拟移送浮梁县住建部门,对相关咨询公司依法处理。

(六)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方面

经审核县财政编制的浮梁县本级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发现以下问题:

1、资本性支出长期挂“在建工程”科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县交通运输局“在建工程”566.79万元超过三年未结转固定资产,县司法局“在建工程”235.67万元超过三年未结转固定资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建工程”513.36万元超过两年未结转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填列错误。

县公安局2019年将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误填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部分,虚增固定资产净值2384.33万元。县第一中学2019年将部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误填到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虚增折旧费用1939.88万元,同时相关费用减少1939.88万元。

3、未如实填报保障性住房情况。

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中保障性住房净值为0元,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浮梁县保障性住房情况为:

2009年以来,共建成1、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任务数315套,审计造价3962万。2、县城廉租住房任务数512套,投资金额3865.7万;国有工矿廉租住房340套投资金额3252万。3、收购公租房任务数800套,投资金额2710.5万。4、经济适用住房150套,投资金额1543.5万。

上述三个问题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第二十四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相关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并编制调整分录。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的规定不符。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第四十三条“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予以通过批评。”的规定,责成县财政牵头督促整改,及时调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数据,确保其真实完整性。

四、其他需反映的情况

(一)新冠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我县财政共安排新冠疫情防控资金2733.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707.37万元,省级38.15万元,市级20万元,县本级安排1967.58万元。

2020年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合计 2733.1万元。其中:财政与卫健委联合下文下达乡镇物资采购、宣传、卡点检查监测资金151万元、城乡参与防控工作人员补助 269.01万元,拨付县中医院用于PCR试验室建设资金88 万元,拨付卫健委2225.09万元。

截至2020年底,卫健委尚余62.1万元未支付。已支出2671万元,具体分类:防疫人员临时补助 537 万元,设备采购及能力提升740万元,物资采购及防疫工作经费656万元,集中隔离点资金136万元,卫健部门宣传材料等共65万元卫健委防控点支出13.3万元。公共卫生资金下达乡镇 133.7万元(部分用于防疫人员补贴);乡镇物资采购及宣传、救治能力提升及消杀等302万元,PCR试验室建设资金88万元。

目前疫情反弹,抗疫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建议县财政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投入,卫健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二)2019年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

问题整改情况

2019年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提出的问题,截止今年审计期间,还有一个问题未整改到位:财政预算资金借给县建设局140.8万元县供销社13万元县粮食局51万元,合计204.8万元,截止审计日,仍未归还

、审计建议

一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压减无效低效开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绩效。

二是细化预算编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衔接协调,促进财政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各预算部门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务支出,加大对下属单位的指导检查力度。

五是严格落实整改,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将审计结果运用到完善制度体系、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六是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管理。

七是加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数据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完整性。

本报告有关内容,县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县财政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县审计局。其中与县审计局公告事项相关的问题整改结果,请县财政局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县审计局将视情况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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