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3月26日至6月19日对2019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县财政局本级及延伸调查了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交警支队、人社局和卫健委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县财政局及延伸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2019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县本级决算草案表明:2019年县本级完成财政总收入7.8亿元,比上年增长5.4%;财政总支出25.56亿元,比上年增长21.8%。
2019年县本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亿元,加上体制性财力性转移支付7.6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0.47亿元、上年结余3.1亿、一般债券1.18亿元、调入资金4.84亿元、乡镇上解0.19亿元,总收入合计为33.18亿元;2019年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5.56亿元,加上上解支出1.54亿元、结转下年使用支出2.82亿元、补助乡镇支出3.05亿元、债务还本支出0.21亿元,总支出合计33.18亿元,全年预算平衡。
2019年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34.43亿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0.39亿元,上年结余0.50亿元,债务转贷收入3.95亿元,实际完成基金总收入39.27亿元。2019年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36.66亿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0.68亿元,调出资金0.54亿元,政府债券还本支出0.57亿元,基金总支出38.45亿元,累计结余0.82亿元。
2019年县本级社保基金收入完成 8.2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3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0.09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0. 85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0.09亿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0.05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0.68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22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亿元。2019年社保基金支出6.6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91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0.06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0.64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0.05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0.04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0.46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52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亿元。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结余1.6亿元。
2019年我县一般性支出完成3.13亿元,较2018年压缩5.4%。
二、审计评价
2019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县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打造“六个财政”,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协调发展。在具体组织2019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县财政局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2019年全县完成财政总收入12.75亿元,比上年增长6.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8.27亿元,比上年增长2.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1.42亿元,比上年增长19%。全县预算执行总体平稳,运行良好。经审计,2019年预算执行结果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县本级财政收支状况,但严格对照法律法规,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公共财政预算方面
1.违规转出国库资金至财政专户4亿元,其中转入财政部未备案的“专户”0.5亿元。
2019年,县财政局将县人行国库资金共计4亿元违规调入县财政专户,其中3.5亿元调入县财政局在县农业银行开设的尾号8230的专户,0.5亿元调入县财政局在县农商村镇银行开设的尾号5529的专户。经了解,尾号5529的专户未在财政部备案,属违规设立的财政专户。详情见下表:
单位(亿元)
序号 |
开户行 |
专户账户 |
转账事由 |
转入时间 |
转入 金额 |
1 |
农商村镇银行 |
50203000015529 |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2129901-其他城乡社 |
20191231 |
0.5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其他支出//2299901-其他支出 |
20190329 |
0.3 |
3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其他支出//2299901-其他支出 |
20190329 |
0.3 |
4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2129901-其他城乡社 |
20190329 |
0.6 |
5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其他支出//2299901-其他支出 |
20190627 |
0.3 |
6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其他支出//2299901-其他支出 |
20190628 |
0.3 |
7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2129901 |
20190930 |
0.3 |
8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2129901 |
20190930 |
0.4 |
9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 |
20191231 |
0.5 |
10 |
中国农业银行 |
14326101040008230 |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 |
20191231 |
0.5 |
合计 |
4 |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将存放在财政专户的款项追回,缴入国库进行集中管理。
2.上年结转资金未准确纳入年初预算
经审计,2019年县本级54个一级预算单位上年结转资金未准确纳入年初预算编制管理,上年结转资金3.15亿元,实际纳入年初预算编制管理资金0.229亿元,未纳入年初预算编制管理资金2.921亿元。
上述行为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严格把关、监督各部门将上年结转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准确编制预算报表,如实反映全县预算情况。
3. 借出款项未及时清理
经审计,县财政局通过借出款项科目向以下三家预算单位出借财政资金共204.8万元,且借出时间均超过3年,截止审计日,仍未归还。三家预算单位出借财政资金情况如下:
(1)向县建设局出借财政资金140.8万元,2017年期初余额140.8万元,2019年期末余额140.8万元。
(2)向县供销社出借财政资金13万元,2017年期初余额13万元,2019年期末余额13万元。
(3)向县粮食局出借财政资金51万元,2017年期初余额51万元,2019年期末余额51万元。
上述行为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不符,责成县财政局及时组织借出款项的清理工作、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
4.违规向非预算单位出借财政资金
经审计,县财政局通过借出款项科目向国家税务总局浮梁县税务局非预算单位出借财政资金200万元,用于税务合并周转。协议至2020年7月18日,一年期收回。
上述行为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不符。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七)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予以纠正,积极组织对外借款的回收工作。
5.应付代管资金未及时处置
经审计,截止2019年12月31日,应付代管资金科目贷方余额2838.02万元 ,其中应付财力资金类科目余额602.85万元、应形成财力类科目余额702.15万元、长期结余挂账类科目余额131.52万元、其他类科目余额1401.50万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予以纠正,及时将相关资金缴回国库。
6.预算单位违规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经抽查,2019年部分预算部门(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脱离财政监管,其中转移资金量较大的部门(单位)有:县农业农村局2632.12万元、县扶贫办447.5万元、县住建局94.25万元。
上述行为与《景德镇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五节第三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规定不符,责成县财政局应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管,督促各预算单位将转移的预算资金及时归还原资金渠道。
7.违规列支不合理支出
审计延伸发现,部分单位2019年存在扩大预算支出范围、违规列支不合理支出,例如:
(1)县生态环境局在无财政资金分配文情况下向非下属预算单位拨款173.8万元,均凭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付款,附件仅为用款单位申请报告。
(2)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年初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的情况下,支付148万元资金用于购置车辆。
(3)县林业局支付市林业局挂点扶贫资金15万元,资金未在年初预算中安排。
(4)县城市管理局开支了应由职工自行承担的综治保险费用0.39万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的规定,责成以上各单位予以纠正,规范执行预算支出。
8.违规滥发津补贴
审计延伸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发放奖励工资、津补贴的情况,例如:
(1)2017-2018年,县财政局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发放在职人员取暖费,超出标准(240元/人)60元发放144人次,共计8640元。
(2)2019年县城市管理局本级违规发放“七一”表彰奖金、“知识竞赛”奖金、单位内部公众号宣传报道奖励共计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的规定。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和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的规定,责成以上各单位及时将违规发放的资金收回,上缴国库。
9.报销手续不齐全
经审计,2019年县司法局支付的1.28万元宣传费报销凭证仅为增值税发票,无其他附件材料。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责成县司法局及时补充相关支出的原始附件材料。
(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财政专户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县财政局在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共有备案的财政专户16个,实际使用专户18个。经审计,未备案获批的2个财政专户均浮梁农商村镇银行,既未在省财政业务信息平台备案,也未能提供相关批准文书,属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财政专户。其中,尾号为1592的专户2019年末银行存款余额935.29万元,实际用于收缴社会抚养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尾号为5529的专户2019年末银行存款余额1.1亿元,实际用于管理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及其他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上述行为与《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完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审批管理:(一)严格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新开立或变更财政专户的,应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专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履行事前报批和事后备案手续。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擅自开设财政专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予以整改,及时结转资金余额,办理违规设立账户销户手续。
2.非税汇缴专户使用不规范
经审计,县财政局4个非税汇缴专户未按规定使用,实际与其他资金混用,专户中不仅有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还有其他代管资金、以及历年从国库拨出到专户形成的结余款。其中:
(1)中国银行尾号2103、江西银行尾号1389、建设银行尾号7777非税汇缴专户不仅核算罚没收入,还核算土地保证金等;
(2)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尾号4258非税汇缴专户不仅核算罚没收入,还核算乡镇财政所、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历年从国库拨出到专户形成的结余款。
上述行为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凡存在核算其他类型资金的,原则上2018年年底前清理完毕。”的规定不符。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七)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不得改变财政专户用途,扩大核算范围,核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撤销原专户,按新开立财政专户办理。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国库,不得违规转入其他财政专户存放。”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予以整改,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核算,对核算其他类型资金的财政专户,及时组织清理。
(三)非税收入方面
1.非税专户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经审计,县财政局未能严格执行非税收入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库的相关规定,例如2019年,建设银行尾号7777的非税汇缴专户累计1570万元非税收入缴库时间均超过10个工作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第七条“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予以纠正,按规定及时足额将上述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国库,并在今后严格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
2.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经审计,2019年县财政局有7个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滞留在专户,未及时缴入国库,共计50.3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第十一条“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的规定,责成县财政局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将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登记收入类科目。
3.未及时清收历年欠缴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
截止2019年底,县本级土地出让金未缴清金额为766.5万元。
上述行为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规定不符。责成县财政局督促宗地买受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并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缴库。
4.无依据收费,损害单位利益
审计延伸发现:(1)2017-2018年,县交警支队违规向13个单位(部门)及乡镇摊派“赞助费”累计80.5万元;(2)自2013年以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3元/人标准向调资单位收取表格费用,累计收取6.23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三条“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和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国发【1988】25号)第三条“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的规定,责成以上两单位将违规资金上缴县国库,不得继续无依据收费。
(四)社会保险基金方面
1.社保专户同一险种变相开设多个专户
经审计,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县财政局在江西银行、农业银行和农商银行设有3个社保资金专户。通过对每个银行账户下再增设子账户的方式,使得同一账户可以同时进行多险种核算。与此同时,同一险种资金也被分散到各家银行的户头上分别存放。3个社保资金专户下共设有子账户27个,均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
上述行为与《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的规定不符,责成县财政局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违规设立的子账户予以销户。
(五)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用于采购物资的部分支出手续不齐全。
审计发现,浮梁县人民医院采购的价值133.944万元的口罩、防护服、额温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和浮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买的价值38.74万元的额温仪、口罩等防疫物资无合同、无发票、无合格证,无法保证防疫物资来源渠道安全可靠。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责成浮梁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并补充必要材料。
四、审计建议
(一)强化预算编制,优化资源配置。
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强化财政监督,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追加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有效。
(二)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政府性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力度;加强财政对各预算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促使财政资源优化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规范资金支出程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公务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预算单位会计资料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本部门的各项经济活动。
(四)严格落实审计整改,深化审计成果落实。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完善审计查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确保审计成果运用到完善制度体系、创新管理机制、落实重大政策执行等方面,推动各级各部门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