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浮梁县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土批字〔2024〕133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机关团体、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城镇村道路、交通场站、排水、供燃气、公园绿地、广场项目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土地座落:位于蛟潭镇蛟潭村、西湖乡西湖村、兴田乡兴田村、鹅湖镇朱锦村、鹅湖镇京山村、鹅湖镇鹅湖村、浮梁镇旧城村、浮梁镇教场村、浮梁镇大洲村、浮梁镇查大村、湘湖镇湘湖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蛟潭镇蛟潭村委会、西湖乡西湖村委会、兴田乡兴田村委会、鹅湖镇朱锦村委会、鹅湖镇京山村委会、鹅湖镇鹅湖村委会、浮梁镇旧城村委会、浮梁镇教场村委会、浮梁镇大洲村委会、浮梁镇查大村委会、湘湖镇湘湖村委会。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232.64亩,其中:水田54.38亩、旱地20.46亩、园地8.12亩、林地73.55亩、草地0.94亩、其他农用地15.56亩、集体建设用地59.63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及《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浮府字〔2023〕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浮梁县失地农民帮扶暂行办法》和《浮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9日。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3月18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133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浮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