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浮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浮梁县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土地面积:约232.6350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涉及蛟潭镇蛟潭村委会、西湖乡西湖村委会、兴田乡兴田村委会、鹅湖镇朱锦村委会、鹅湖镇京山村委会、鹅湖镇鹅湖村委会、浮梁镇旧城村委会、浮梁镇教场村委会、浮梁镇大洲村委会、浮梁镇查大村委会、湘湖镇湘湖村委会,详见征地红线图。(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机关团体用地、供燃气用地、文化用地、公园绿地、医疗卫生用地、交通场站用地、排水用地、教育用地及广场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即“(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5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预公告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
预公告同时在浮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告,网址:www.fuliang.gov.cn/xzrzyhghj/zdcq_9998/。
特此公告。
附件: 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浮梁县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
联系地点:浮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楼
联系电话:0798-2625855
浮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