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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浮农字【2024】14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5-03857
浮农字【2024】145号关于印发《浮梁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13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关于印发《浮梁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瑶里镇、鹅湖镇、臧湾乡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工作,制定《浮梁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浮梁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浮梁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3日


公示单位: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浮梁县农业农村局五楼

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798-2626948

监督电话:12317

公示时间:永久公示




附件:

浮梁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细则。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县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有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产业项目除外),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建设“门墙亭廊栏”等景观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四条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和日常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下达至乡镇,纳入乡镇预算管理,由乡镇具体实施。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1)严格履行预算评审、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严禁拆标、分标。

(2)项目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规范化合同。对确实需要进行预付款的项目,合同规定预付款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0%。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3)乡镇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对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安全、项目变更进行有效监督。2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聘请监理进行监督施工。

(4)项目完工后,乡镇要组织人员对项目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乡镇验收人员必须包含乡镇财政干部。

(5)项目完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对相关票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后,进行尾款拨付,并按有关规定扣留质保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

(6)建立项目档案。乡镇要建立项目资金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作出相应管理要求。

(7)后期项目管护。乡镇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和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中,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等重要内容确有需要变更的,项目乡镇应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申请变更,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要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要围绕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开展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上报县财政局。

第九条县财政局在绩效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损失浪费、低效无效等问题,将按照程序及时纠偏。

第十条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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