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浮梁县瑶里道班驿站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浮府字〔2023〕42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浮梁县人民政府拟订了浮梁县瑶里道班驿站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范围:征收土地位于瑶里镇南泊村(景瑶公路西北侧)(具体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本次拟征地共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瑶里镇南泊村委会、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即“(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0.29亩,其中:瑶里镇南泊村委会9.98亩,地类为园地0.53亩、林地7.52亩、农村道路0.49亩、水域1.44亩;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0.31亩,地类均为林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浮府字〔2023〕42号)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及费用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浮府字〔2024〕9号)标准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及《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浮府办字〔2024〕8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2月3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12月3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浮梁县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
联系地点:浮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楼
联系电话:0798-2625855
浮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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