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问题审计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浮梁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5年4月8日至6月25日对2024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县财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经公桥镇和江村乡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县财政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2024年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024年,当年预算批复指标71.48亿元,已用指标62.09亿元,预算结余9.39亿元,总体执行率87%。其中:县直各部门批复指标39.41亿元,已用指标33.79亿元,预算结余5.62亿元,总体执行率86%;各乡镇批复指标11.49亿元,已用指标7.94亿元,预算结余3.55亿元,总体执行率69%;实拨单位资金预算指标20.58亿元,已用指标20.36亿元,总体执行率99%。
(一)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完成情况
(1)全县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71亿元,其中:税收收入5.93亿元、非税收入1.78亿元)、上级补助收入21.64亿元(其中:返还性收入1.91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18.05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68亿元)、上年结余收入2.82亿元、调入资金3.67亿元、债务转贷收入1.24亿元、运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0.76亿元,总收入合计37.84亿元。
(2)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1.52亿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1亿元、教育支出5.46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2亿元、卫生健康支出2.55亿元、城乡社区支出1.79亿元、农林水支出6.95亿元、交通运输支出0.97亿元、公共安全支出1.16亿元、节能环保支出0.65亿元、科学技术及其它支出3.56亿元)、上解上级支出1.43亿元、债务还本支出1.14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0.38亿元、结转支出3.37亿元,总支出合计37.84亿元,实现全年预算平衡。
(二)全县政府基金收支预算完成情况
(1)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0.48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8.04亿元、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42亿元、其它1.02亿元)、上级补助收入3.03亿元、上年结余收入10.59亿元、债务转贷收入6.27亿元,实际完成基金总收入40.37亿元。
(2)当年政府性基金总支出31.80亿元,其中:基金支出25.50亿元(城乡社区支出19.19亿元、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3.69亿元、其它2.62亿元)、上解上级支出0.74亿元、债务还本支出5.56亿元。结余8.57亿元。
(三)全县社保基金收支预算完成情况
(1)当年社保基金收入完成3.01亿元,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1.75亿元、财政补贴收入1.09亿元、委托投资收益0.05亿元,利息收入0.03亿元、转移收入0.02亿元。
(2)当年社保基金支出2.73亿元,其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2.72亿元,当年结余0.28亿元(历年滚存结余3.30亿元)。
(四)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情况
(1)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159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等7万元,合计15907万元。
(2)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7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15900万元,合计15907万元。
(五)全县政府债务情况
当年系统内债务规模控制在预算限额内,具体是:
(1)2024年度县财政系统内债务总预算限额为65.9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5.70亿元、专项债券50.20亿元。
(2)年末系统内债务反映余额63.93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4.61亿元(当年新增转贷收入1.24亿元,还本1.14亿元)、专项债券49.32亿元(当年新增转贷收入6.27亿元,还本5.56亿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24年县财政局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着力发挥财政职能,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固筑牢三保底线,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深化财政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强化风险防范,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聚力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为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本次审计也发现,县财政局在财政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
(一)财政预算执行方面
1.预算执行率低下。
(1)县全域旅游发展中心批复预算指标754.11万元,已用指标145.48万元,剩余指标608.63万元,预算执行率为19.29%;
(2)县商务局批复预算指标14178.83万元,已用指标6151.26万元,剩余指标8027.57万元,预算执行率为43.38%;
(3)县文物管理所(县博物馆)批复预算指标2109.48万元,已用指标918.22万元,剩余指标1191.26万元,预算执行率为43.53%。
上述(1)至(3)项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财政局应当协同上述单位落实整改,解决预算执行进度低下的问题。
2.无预算支出。
(1)原浮梁县畜牧水产局2022年从“在职人员支出”预算指标中拨付浮梁县茶叶协会资金50万元。
(2)县农业农村局在2022—2024年期间从“2021年新农村建设县本级配套资金”“2022年浮梁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基本运转支出”等预算指标中拨付浮梁县茶叶协会、浮梁县武术协会、浮梁县历史文化研究会等资金共计16.24万元。
上述(1)至(2)项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予以纠正,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禁止无依据向各类协会拨款。
(二)财政资金管理方面
1.专项资金未及时下达。
截至2025年4月16日,县财政有6项2024年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在30日内未及时拨付,合计848.67万元。具体为:景财建指〔2024〕56号780.36万元;景财农指〔2024〕56号43万元;景财教指〔2024〕66号10万元;景财农指〔2024〕59号7.3万元;赣财社指〔2024〕68号5.01万元;景财社指〔2024〕53号3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第三十三条“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将上述资金分解下达到位。
2.专项资金闲置。
截至2025年4月16日,2024年度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赣财农指〔2023〕31号)424万元未使用。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规定,属于分阶段整改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尽快拨付相关资金。
3.挪用专项资金。
(1)2024年,县水利局挪用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付办公耗材费0.17万元;
(2)2022年,县民政局挪用殡葬改革专项资金支付浮梁县职工赣剧协会活动经费1万元。
上述(1)至(2)项做法,不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和《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应当追回挪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内部控制方面
1.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023年3月—12月,景德镇市浮梁生态环境局因机构改革原因,下属事业单位资金账户无法使用,故向本单位职工戴**个人账户转账15笔资金,总计88.78万元,用于缴纳下属单位职工社保。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目前景德镇市浮梁生态环境局机构改革已到位,相关账户已正常使用,景德镇市浮梁生态环境局应当强化财务管理意识,今后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违规将自身法定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浮梁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将本应由自身履行政府采购职责,通过委托的方式,变相转移给行业协会。2022—2023年,浮梁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委托浮梁县茶叶协会实施“景德镇市名坊园非遗馆内设计及装修浮梁茶非遗展示馆”和“公交车身及公交站牌浮梁茶广告宣传”等两个项目(金额分别为31.67万元、32万元),随后浮梁县茶叶协会分别将工程发包给景德镇航建劳务有限公司、南昌生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浮梁县茶产业中心今后应当严格履行采购人职责。
3.将校舍鉴定委托给无资质机构。
2022年5月6日,浮梁县教育体育局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由景德镇市建筑学会对我县所有学校内建设物进行统一鉴定。随后县教育体育局与景德镇市建筑学会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对我县106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房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总建筑面积为11900平方米。鉴定费用包干价为40万元(折合3.36元/㎡)。但景德镇市建筑学会并无房屋鉴定相关资质。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23号)“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1.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校舍安全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教体局应当组织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对校舍安全进行重新鉴定。
4.公职人员违规担任行业协会法人。
经对比浮梁县行业协会法人代表信息与浮梁县公职人员信息,发现以下6人未经组织部门报备,违规担任行业协会法人:
(1)县农业农村局公职人员朱*军,在浮梁县茶叶协会兼任法定代表人;
(2)县全域旅游发展中心公职人员汪*梅,在浮梁县民宿协会兼任法定代表人;
(3)县银坞林场公职人员程*晖,在浮梁县登山协会兼任法定代表人;
(4)湘湖镇政府公职人员李*平,在浮梁县作家协会兼任法定代表人;
(5)兴田乡政府公职人员徐*英,在浮梁县兴田乡程家山红色历史文化研究会兼任法定代表人;
(6)勒功学校公职人员王*来,在浮梁县大献文化研究会兼任法定代表人。
上述(1)至(6)项行为不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三、改革具体任务(四)人员管理分离。……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县全域旅游发展中心等6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督促相关人员变更行业协会法人。
5.办公大楼无人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浮梁青年汇大楼(原交通局办公大楼)由浮梁县交通运输局移交给共青团浮梁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县委)办公使用。团县委与浮梁县青年创业者协会2017年11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浮梁县老交通局办公大楼一楼五间房间租给浮梁县青年创业者协会,租赁期六年,租金免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但团县委和县交通运输局均并未进行续签合同。2025年4月29日,经审计人员现场查看,浮梁青年汇大楼仍有多家协会与民营公司办公,且并未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作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对青年汇大楼办公室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国有资产出租手续,追回未收缴租金。
6.绩效抽查比率低
2024年,浮梁县共有5048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截至2025年6月,县财政局正在进行检查工作,预计抽查100个项目,抽查比例为1.98%。
上述行为不符合《浮梁县县级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部门(单位)的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单位)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等”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财政局应当提高绩效抽查比例,采用集体座谈、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摸清项目真实执行情况,实现绩效评价全流程管理和资源数据共享。
7.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足
2022年至2024年,浮梁县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足,一是县财政局选取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绩效监控的质量不高,如2024年县财政局委托江西景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鹅湖村茶叶加工厂房及设备购置项目进行绩效运行监控,但该项目截至监控节点仍在招投标程序中,还未正式开展;二是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足,如2023年县财政局委托南昌洪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浮梁县乡村振兴局峙滩镇板鸡生产厂房建设项目(监控)绩效评价报告,报告中显示该项目处于停止状态,且项目资金被挪用,建议财政收回该项目资金328万元,但县财政局未对该资金进行收回。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预算安排,相关支出安排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适当压减预算安排,强化预算绩效应用。
(四)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1.非税账户账实不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浮梁县财政非税账户应缴财政收入款9016.18万元,非税账户银行存款3456.20万元,银行存款缺少5559.98万元。
主要原因为:2018年11月22日,浮梁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抄告单(浮府办抄字〔2018〕431号)向浮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元,文件要求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财政,但截至审计之日(2025年4月16日),只归还1500万元,仍欠款550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二、(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属于分阶段整改问题。浮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当尽快 归还欠款。
(五)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方面
1.部分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缓慢。
经审核浮梁县2023—2024年一般债券使用情况明细表,截至2025年4月,发现2023年度仍存在6个一般债券支付进度较滞后,项目资金合计3390万元,实际支出1255.18万元,使用进度37.02%。具体为:
(1)浮梁县“四好农村路”国家示范县建设项目金额1000万元,实际支出249.77万元,使用进度24.98%;
(2)浮梁县经公桥中学搬迁新建工程金额690万元,实际支出438.70万元,使用进度63.58%;
(3)浮梁县经公桥中学搬迁新建工程金额100万元,使用进度0%;
(4)浮梁县兴田乡传芳里大桥建桥撤渡便民工程金额500万元,实际支出166.71万元,使用进度33.34%;
(5)浮梁县瑶里至东埠旅游公路建设工程金额500万元,实际支出400万元,使用进度80%;
(6)浮梁县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金额600万元,使用进度0%。
上述(1)至(6)项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第(三)条切实加快项目收支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持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规定,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县财政局应当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及时发挥债券使用效益。
2.部分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缓慢。
经审核浮梁县2023—2024年专项债券使用情况明细表,截至2025年4月,发现2023年度仍存在2个专项债券支付进度较滞后,项目资金合计22500万元,实际支出9608.31万元,使用进度42.70%。其中:
(1)浮梁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金额16000万元,实际支出6315.10万元,使用进度39.47%;
(2)浮梁县蛟潭镇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金额6500万元,实际支出3293.21万元,使用进度50.66%。
上述(1)至(2)项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第(三)条切实加快项目收支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持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规定,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县财政局应当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及时发挥债券使用效益。
(六)乡村振兴方面
1.投标内容异常一致,投标公司涉嫌相互串通投标。
(1)浮梁县鹅湖镇茶叶生产线设备购置建设项目的三家投标公司投标内容异常一致,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4年12月23日,鹅湖镇人民政府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邀请招标,采购预算为195万元,共有三家公司进行投标,分别为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品峰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三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从投标文件显示,三家公司报价由37项产品报价总和组成,其中31项产品报价均为一致,且三家公司均在第3项、第9项、第17项、第25项、第31项、第34项产品报价进行变动。
(2)浮梁县经公桥镇源港村新建太阳能路灯工程的三家投标公司投标内容异常一致,涉嫌相互串通投标。该工程中标金额为10.01万元,共有三家公司进行投标,分别为江西郞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投标文件显示,三家公司的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高度重合。
上述(1)至(2)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拟将该问题移送县采购办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未招先建”,涉嫌虚假招标。
浮梁县经公桥镇新田村布袋组机耕道硬化工程,工程中标金额为15.62万元,现场施工图片中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施工完工后图片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但是经公桥镇人民政府与中标单位江西郞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浮梁县经公桥分公司确定中标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晚于项目完工时间。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今后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避免再次出现此类问题,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项目验收与实际不符。
浮梁县江村乡中洲村沂溪河磅工程已通过乡政府工作人员验收完工,该工程验收单中混凝土墙身为260m*2m*0.8m,经审计人员现场查看,河磅实际型号大小与验收单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江村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工程验收方面知识进行学习,避免以后再出现此类问题。
4.项目多计工程款。
(1)浮梁县经公桥镇歧田村河道边坡整治工程存在多计工程款情况。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显示该工程使用现浇构件钢筋3.8吨,价格1.88万元,经查阅项目验收单、施工图片和审计人员现场查看,均未发现使用钢筋。
(2)浮梁县经公桥镇歧田村水面养殖项目扩容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存在多计工程款情况。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显示该工程鱼塘地面硬化中包含碎石垫层(厚度10厘米)。经查阅施工图片和审计人员现场查看,未发现有碎石垫层。
上述(1)至(2)项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对审核报告进行复核,追回多计工程款。
5.施工质量不达标。
浮梁县经公桥镇源港村“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未按照采购需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2025年1月13日,经公桥人民政府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该项目中标单位为江西三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61万。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晒谷硬化需铺设碎石垫层(厚度10厘米)、水泥混凝土(厚度10厘米),经审计人员现场查看,未发现碎石垫层,只铺设水泥混凝土,厚度约8厘米。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加强对财政资金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是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增强内控制度建设责任意识,推动内部控制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落实。
四是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项要求。
五是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强化审计整改督促责任,推动各责任单位聚焦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整改落实,切实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本报告有关内容,县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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