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浮梁县湘湖镇(街道)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关联行政权利、赋权对应条款 | 法律依据 | 事项来源 |
| 1 | 调查并依法处理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违法行为 |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2 | 依法处理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管理问题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内容违法的责令改正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责令改正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3 | 落实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无 |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4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 | 无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5 | 负责食品小摊贩备案,及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摊点备案工作,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规范性文件】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6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无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江西省禁毒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7 | 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完成粮食种植任务,加强“非粮化”日常巡查,开展耕地撂荒排查整治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20号)乡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乡镇领导驻村、包片负责制度,加强耕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
基本履职事项 |
| 8 | 做好农村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
基本履职事项 |
| 9 |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不含中央编办有关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 | 无 |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2.《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10 | 加强耕地动态巡查和“非农化”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破坏耕地行为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置。 |
基本履职事项 |
| 11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12 | 做好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13 | 做好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无 |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14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盗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15 | 开展河日常巡查、清河行动、河“四乱”治理摸排及整治工作 | 无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 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 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条 乡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三)对村级河长、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四)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第十一条村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养等工作任务;(三)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
基本履职事项 |
| 16 | 渔业领域执法 | 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17 | 做好水生态环境日常巡查,排查、整治农村黑臭水体 | 无 | 【地方性法规】 1.《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条乡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三)对村级河长、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四)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施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基本履职事项 |
| 18 | 做好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工作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
基本履职事项 |
| 19 | 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日常巡查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
基本履职事项 |
| 20 | 开展建成区外秸秆禁烧、露天垃圾禁烧等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 |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21 | 做好扬尘、废气排放日常巡查工作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基本履职事项 |
| 22 | 做好危房整治相关工作 | 无 |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基本履职事项 |
| 23 | 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管理,做好重点领域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管 | 无 |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基本履职事项 |
| 24 | 做好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处理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25 | 做好公共秩序的管理和整治以及共享单车的区域划定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 1.《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
基本履职事项 |
| 26 | 做好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管理和整治 | 无 |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基本履职事项 |
| 27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基本履职事项 |
| 28 | 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处罚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权利清单 |
| 29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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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无 |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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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含中央编办有关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的,自行立案处理;超出授权或者委托范围的,移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立即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3.《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发布,第250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悬挂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为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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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不含中央编办有关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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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和处理 | 无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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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无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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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消防监督检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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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的监督 | 无 |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 权利清单 |
| 37 |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无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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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无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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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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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 | 无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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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 | 无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发〔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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