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浮梁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强制)案件信息台账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处罚/强制事由) | 处罚(强制)内容 | 处罚(强制)决定日期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 1 | 景德镇市永鑫矿业有限公司 | 91360222058820087L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08号 | 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15日在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在浮梁县黄坛乡胡村组“大同里”山场超范围弃土占用林地。2026年3月26日接上级交办浮梁县林业局林业执法人员吴飞、夏世明会同黄坛乡林长办及当事人赶赴浮梁县黄坛乡胡村组山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经本机关聘请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在现场勘测,浮梁县黄坛乡胡村组“大同里“山场超范围弃土林地面积为1098平方米(1.647亩)属一般商品林,林地土层遭受严重毁坏,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2026年11月13日以前恢复原状)。2、处每平方米恢复林地生产条件费用35元和恢复植被费每平方10元共计45元,处一倍罚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98平方米×45元)合计人民币49410元。 | 2026-5-14 | 无需移送 |
| 2 | 洪军明 | 360222********2816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09号 | 你(你单位)于2026年2月20日在浮梁县黄坛乡南溪村新坑组‘干坑坞山场’非法安装捕猎工具捕猎夹。2026年3月4日我局接浮梁县三龙派出所移交当事人洪军明非法禁止使用禁猎工具(捕猎夹)案,没有猎获物,情况属实。 | 对当事人行为属非法禁止使用禁猎工具(捕猎夹)没有猎获物,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2026-5-7 | 无需移送 |
| 3 | 王四好 | 360211********5420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05号 | 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在浮梁县庄湾乡庄湾村步碓下组自家菜园地边上架设鱼网(网捕)防止飞鸟及飞禽侵害自己菜园里的蔬菜。2026年2月9日我局林业执法工作人员吴飞、夏世明赶赴浮梁县庄湾乡步碓下组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浮梁县庄湾乡步碓下组自家菜园地边上架设鱼网有捕获麻雀1只,情况属实。 | 对当事人王四好非法捕获麻雀1只价值300元人民币1倍的罚款,共计罚金人民币300元。 | 2026-4-27 | 无需移送 |
| 4 | 朱志峰 | 360211********541X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06号 | 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朱志峰在浮梁县庄湾乡仓下村马家坞组自家菜园地边上架设鱼网防止飞鸟及飞禽侵害自己菜园里的蔬菜。2026年2月9日我局林业执法工作人员吴飞、夏世明赶赴浮梁县庄湾乡仓下村马家坞组组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浮梁县庄湾乡仓下村马家坞组自家菜园地边上架设鱼网,有猎获物麻雀2只,情况属实。 | 对当事人朱志峰非法捕获麻雀2只处每只1只价值300元人民币2倍的罚款,共计罚金人民币600元。 | 2026-5-9 | 无需移送 |
| 5 | 程计良 | 360222********3112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04号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在浮梁县三龙镇芦田村箭塘组自家田边山脚下加装电线铁丝防止野猪侵害水稻.2026年2月9日,浮梁县林业局林业执法人员吴飞、夏世明,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非法使用禁猎工具(电击),没有猎获物,情况属实。 | 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 2026-4-28 | 无需移送 |
| 6 | 邵国芳 | 330425********0033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03号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日在未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在浮梁县黄坛乡港口村黄源组‘八夫里’山场非法开挖林地.2026年1月15日接上级交办浮梁县林业局林业执法人员吴飞、夏世明会同黄坛乡林长办及当事人赶赴浮梁县黄坛乡港口村黄源组‘八夫里’山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经本机关聘请景德镇市清林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现场勘测,浮梁县黄坛乡港口村黄源组‘八夫里’山场开挖林地毁坏林地面积485平方米(0.726亩)属一般商品林,林地土层遭受重度毁坏,情况属实。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2、处每平方米恢复林地生产条件费用35元和恢复植被费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45元,处一倍罚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85平方米×45元)合计人民币21825元。 | 2026-4-3 | 无需移送 |
| 7 | 浮梁青龙山公墓园 | 91360222767043823B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11号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张毅卿于2004年3月至2012年5月在青龙山公墓园小地名“毛家坞”山场办理了林地使用续情况下,超出手续规定范围之外修建道路和公墓2638平方米(3.957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种植条件(林地原有土层)遭严重损毁,情况属实。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2026年11月29日以前恢复原状)。2、面积为26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2638×30=79140元),合计罚金人民币79140元。 | 2026-6-17 | 无需移送 |
| 8 | 王平焰 | 362330********177X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12号 | 你(你单位)2026年5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当事人王平焰在浮梁县蛟潭镇外将村大山坞山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当日下午我局接蛟潭镇林长办举报,我局林业执法工作人员吴飞、夏世明赶赴浮梁县蛟谭镇调查核实,当事人王平焰在在浮梁县蛟潭镇外将村大山坞山场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錦蛇)1条约1250克。情况属实。 | 处对当事人王平焰禁止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錦蛇1条价值300元人民币2倍的罚款,(300元×2=600元)共计罚金人民币600元。 | 2026-6-1 | 无需移送 |
| 9 | 卢学圣 | 360212********1336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14号 | 你(你单位)在未办理林地合法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在浮梁县峙滩镇明溪村上明组小地名“石脊坞”山场开挖林地、搭建鸡棚扩、拓宽道路。经聘请景德镇市清林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调查,检测结论为:卢学圣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513㎡(折0.7695亩),导致林地土层严重损毁,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属实。 | 1. 责令十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35元和恢复植被每平方米20元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28215元。 |
2026-5-13 | 无需移送 |
| 10 | 杨超 | 320380********0211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10号 | 你(你单位)杨超于2025年12月16日在未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在浮梁县黄坛乡港口村梅树山场非法开挖林地.2026年4月12日接黄坛乡林长办举报,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派林业执法人员吴飞、夏世明会同黄坛乡林长办及当事人赶赴浮梁县黄坛乡港口村梅树组山场进行调查核实,后经本机关聘请景德镇市清林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现场勘测,浮梁县黄坛乡港口村港口村梅树组山场开挖林地毁坏林地面积为1390平方米(2.085亩)属一般商品林,林地原有土层遭受轻度毁坏,情况属实。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2、处每平方米恢复林地生产条件费用20元和恢复植被费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30元,处一倍罚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90平方米×30元)合计人民币41700元。 | 2026-5-19 | 无需移送 |
| 11 | 陈冬盛 | 360212********2219 | 行政处罚 | 浮林罚决字〔2026〕第013号 | 你(你单位)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陈冬盛将网上购的8副钢丝猎套(其中有2副坏的)实施安放在浮梁县江村乡江村村东坑组的怀岭岗及卢都源山场捕猎,后期在卢都源山场捕获1头重约84斤野生动物野猪,按每斤10元人民币专卖给一个自称蛟谭路人,情况属实。 | 对当事人陈冬盛非法捕获野猪1头,处以1头野猪价值500元人民币1倍的罚款,共计罚金人民币500元。 | 2026-5-28 | 无需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