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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2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9-29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28号提案

答复的函

张海湖、余浩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农机租赁市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农业机械应用与市场基本情况

当前,我县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这些主体普遍采取自购农机、自我服务为主的方式,在满足自身生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外机械化作业服务,形成了一定范围的社会化服务能力。例如,在水稻生产方面,已具备提供育秧、机插、收割、烘干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然而,专门从事农业机械租赁服务的企业或市场主体目前在我县尚未形成,农机资源配置仍以自有自用为主,租赁市场缺乏发育的基础条件。

二、农机租赁市场培育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是操作准入资质要求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或操作许可,普通农户即便租赁设备也无法直接使用。这一政策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也客观上限制了租赁模式的实际应用。

二是农业季节性导致机械使用率低。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农机具使用时间高度集中,闲置期长。企业若投资购置机械用于租赁,设备利用率低,投资回收周期长,经营效益难以保障,市场投资主体普遍缺乏积极性。

三是机械属性不适于租赁流转。部分农业机械属于固定设施设备(如烘干机、大型加工设备等),无法移动或移动成本极高,不具备租赁的物质条件。而适宜租赁的移动式机械又面临牌证管理、操作技能等制约,实际租赁需求较弱。

四是县域农业规模制约租赁市场发育。我县水稻等主要作物种植规模有限,未能形成连续、大面积的作业需求,机械作业服务市场容量不足,难以支撑专业化、可持续的农机租赁业务发展。相较而言,农业社会化服务(委托作业服务)更符合当前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实际需要。

五是经济可行性低,企业投资意愿不强。农机租赁属于资金密集型、回报周期长的业务模式。前期机械购置成本高,后期维护、存放、调度管理等运营成本也不可忽视。在当前市场条件下,企业投资农机租赁业务的经济效益较低,缺乏商业可持续性,导致市场主体不愿介入。

三、现有替代路径:农业社会化服务

目前,我县绝大多数小规模经营主体更倾向于通过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解决机械化作业需求,即由具备农机装备和操作能力的服务组织提供全程或单环节作业服务。该模式有效规避了机械操作技能不足、设备闲置浪费、牌证限制等问题,更符合我县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政府近年来也通过项目示范、政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农机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化服务主体,不断提升服务覆盖能力和质量。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尽管当前我县发展农机租赁市场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您提案中所指出的方向和问题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下一步,我局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持续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发展,支持服务主体拓展服务环节和区域,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是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推动操作技能标准化、合法化,为未来机械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三是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机械化示范等项目,积极探索农机服务新模式,在条件相对成熟的时候开展机械协作、共享使用的试点;

四是密切关注农业规模化进程和政策导向,待农业经营规模、政策环境、市场需求等条件具备时,再适时研究推动农机租赁市场培育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建议为我们完善政策和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指导和帮助。

此复。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8日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县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谢文静0798-2626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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