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浮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社厅分别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2023年,景德镇市政府印发了《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景府发〔2023〕14号)。现行政策许多内容已不符合上级规定,也不适应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和重新出台。
二、文件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人社局于2024年4月启动了《浮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起草工作,2024年7月初形成了初稿。9月26日,以县人社局名义印发了《关于征求<浮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征求了各乡(镇)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并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4年11月正式提交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浮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对象以及“三审三公示”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程序,以及参保后的缴费补贴标准。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预存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职责。明确了组织协调机制和各部门职责。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4年12月27日下发的《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梁县失地农民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浮府发〔2004〕46号)和2015年1月7日印发的《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浮府办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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