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行为,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奖励、补助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相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在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对以下事项实行补助:
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补贴:按辖区人口6‰的死亡率、每亩200墓位、满足30年需求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原则上各乡(镇)按此方式计算本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总面积,可按照本乡(镇)实际分建或合建,但实际建设面积总数不得超过计算出的总面积的20%,并总体规划,分期实施;骨灰堂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公墓建设尽量保持原有生态,根据周边地势和环境依山就势而建。尽可能不要大面积破土,能保留的树尽量保留,少推山、少砍树,少硬化。
乡(镇)上报,经县民政局审批,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财政除1万元/亩扶持外,另按3万元/亩、征地补偿0.6万元/亩予以补助;骨灰堂按0.1万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两个村(居)委会合一建公益性公墓追加1万元/亩,“三合一”追加2万元/亩,乡(镇)和村联建视同“三合一”进行追加。
2.经乡(镇)审批确认,并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居委会(社区)、自然村殡葬改革信息报告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误工补贴。
3.经乡(镇)审批确认,并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村(居)红白理事会,按辖区内人口每年3元/人标准用作工作经费和误工补贴。
第四条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以下事项进行奖励。
1.为有效提升全县遗体火化率,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镇居民遗体火化率达到100%、农村居民遗体火化率达到80%的乡镇,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农村居民火化率在80%的基础上,每递增10%再奖励10万元。
2.为激励各乡(镇)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按建设进度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2名,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对其中有示范效应的另奖励该乡(镇)20万元。各乡(镇)批复的公益性公墓全部建成后,第一时间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报送至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登记报送具体时间,并据此依次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奖励。严禁虚报、假报,如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所在乡(镇)一律取消所有参评资格。
第五条 殡葬改革工作奖补办理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向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县殡改办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奖补资金至相关乡镇。
具体操作细节和办法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六条 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奖补资金,每年由县民政局(县殡改办)提出预算,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定期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