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乡镇组织收入积极性,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夯实税源基础,促进税收的稳定增长,做大做强财政“蛋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
(一)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项目税收及财力全部归属县本级,4家老房地产项目税收及财力归属各乡镇(弘和尊品归属浮梁镇,陶院1号归属湘湖镇,龙御华庭和田源花苑归属洪源镇)。
(二)重点工程项目。
1.税收归属划分。
全县重点工程投资项目的税收全部归属县本级。
2.地方财力归属划分。
项目形成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方法分配结算:
①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缴纳税收形成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归属项目所在乡镇。
②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缴纳税收形成地方所得部分的20%归属项目所在乡镇,80%归属县本级。
(三)工业基地基建项目。
1.基地(含三龙工业基地、湘湖工业基地、洪源工业基地、汽配园)基础设施建设税收全部归属县本级。
2.基地内企业基建税收,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乡镇引进的税收划归引资乡镇,地方所得部分在剔除兑现优惠政策因素后,50%归属引进乡镇,25%归属所在乡镇,25%归属县本级。
二、关于企业经营的税收
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乡镇引进的新办企业(含所有基地)生产经营税收和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受益所得部分(剔除兑现优惠政策和当年度应抵扣的土地成本等因素后的实际可用财力)按以下分配办法结算:
1.2008年3月以前招商引资企业按原税收征管体制执行,三龙(除金意陶、乐华)、洪源、湘湖工业基地内的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全部由县本级征管,乡镇不参予分成;金意陶、乐华两家企业税收,县本级与落户乡镇按9:1的比例分成。
2.2008年4月至2011年9月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从企业投产当年起按5:4:1的比例分成,即县本级50%、引进乡镇40%、项目落户所在地乡镇10%(落户乡镇的招商引资企业,其基础设施不是由县本级投入的,县本级不参与分成)。
3.2011年10月以后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从企业投产起按25:50:25的比例分成,即县本级25%、引进乡镇50%、项目落户地所在乡镇25%(落户乡镇的招商引资企业,其基础设施不是由县本级投入的,县本级不参与分成)。
三、关于重点项目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1.所有契税由县本级征收,房地产和重点项目的契税收入归属县本级,其他归属各乡镇。
2.所有耕地占用税由县本级征收入库,占用土地所发生的耕地占用税按新耕地占用税条例标准计算为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总收入,但按原耕地占用税条例标准计算为项目所在地乡镇的地方收入。
四、个体工商户税收
房屋、店面出租,个体工商等税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乡镇负责协助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入库,入库税收及地方所得部分归属所在乡镇。
五、结算办法
1.县税务部门每月月初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全县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管明细表,作为税收划分结算的依据。
2.乡镇按有关规定,每月月初提出结算申请(附证明材料),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通报形式下达给乡镇。
3.为保证乡镇既得利益,每月财政通报时将结算的乡镇地方所得部分分配给乡镇。
各乡镇和征收部门在收入征管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以上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此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具体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浮梁县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分成认定单
2.浮梁县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分成认定单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