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县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2-66089
浮梁县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9-12 来源: 县政府 访问量:

浮梁县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县政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三条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须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五条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注重从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方面进行实质性解读,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和比例。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策解读回应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由县政府相关科室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改革吹风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解读回应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考核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县政府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