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推行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通过《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县直部门,是指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是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刊物,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发布载体之一,一般每月发行一期。主要刊载如下内容:
(一)县委与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与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县政府与其他单位或县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文件;
(二)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乡镇(街道)、县直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按照法定要求需要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五)县人民政府任免文件。
(六)其他重要文件及信息。
第四条在《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均为非涉密文件及信息。
《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条在《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在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和电子文档。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委、县政府(包括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且公开发布的侧重政府工作部署方面的文件、重要通报等内容需经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审核。
第六条 设立《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负责《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公报编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可根据需要加以调整)。
设立《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为公报编委会办事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设主编一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责任编辑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有关业务人员担任。
第七条 《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辑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接收以《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为载体刊载的文件(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编辑,完成初稿并进行校核后,填写《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审批表,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全面审校公报文稿(包括公报体例、格式、内容等),审校完毕后送主编审核。
(三)主编审核后,呈编委会主任签发。
第八条 《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做好组稿工作,合理安排好每期公报的内容。同时,增强责任心,高度重视公报的编辑校对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公报编辑质量。
第九条 参与《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发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刷单位应按编辑部的要求做好公报印刷工作。
第十一条 《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发行实行免费发送方式。发送范围为:
(一)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及其工作机构、人大代表。
(三)县政协班子成员及其工作机构。
(四)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村委会、居委会。
(六)县法院、检察院。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设立的查阅点。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八)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二)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三)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第(六)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县法院、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第(四)(五)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七)项公报发送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所在的单位负责。
负责公报发送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分发计划和管理台账,落实名单和份数,按期领取公报,及时加以分发。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将公报发送至辖区各村委会和居委会。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所在单位要安排合适地方摆放公报,为企业和群众取阅公报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当期公报编发后,由编辑部工作人员提供电子文本,交由县政务信息中心在浮梁县人民政府网刊载。
第十三条 建立公报发放情况定期巡查制度。至少每半年要对各单位发放公报的情况检查一次,督查公报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发现问题,沟通情况,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浮梁县人民政府公报》编发经费根据发放范围及印刷数量,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