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景德镇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求办法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