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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8-03 访问量:

浮梁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权力

和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完善制度,落实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主体责任及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权力及责任,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行政监督职责及责任清单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县发改委对依法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广播电视、能源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含工业、农业农村等领域)、县财政局负责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各领域招标投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二、行政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行政监督对象及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序号

监督

对象

监督事项

1

招标人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2

招标人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3

招标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

招标人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5

招标人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6

招标人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7

招标人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8

招标人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9

招标人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10

招标人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1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12

招标人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3

招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4

招标人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15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方案的

16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17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变更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

18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编写的

19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20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

21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

22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安排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的

23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

24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

25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未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的

26

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

27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28

招标代理机构

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的;以及违法收取费用的

29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0

投标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31

投标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2

投标人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33

投标人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

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5

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6

评标专家

泄露评标工作情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7

评标专家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四、监督程序

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事项均由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投标监督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招投标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3、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进行处理;

4、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事项办理时限

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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