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浮梁县燃气梭式窑安全管理规范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县燃气梭式窑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景德镇燃气炉窑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办印发了《浮梁县燃气梭式窑安全管理规范暂行办法(试行)》,《浮梁县燃气梭式窑安全管理规范暂行办法(试行)》主要包括燃气梭式窑的范围认定和责任分工、燃气梭式窑设置和使用规范、燃气梭式窑现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就政策主要方面解读如下:
- 文件制定的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浮梁县燃气梭式窑企业和个人规范发展,加强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认定和责任分工
(二)燃气梭式窑设置和使用规范
(三)燃气梭式窑现场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三、文件执行标准
1.新建燃气梭式窑原则上选址地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远离密集居民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油库、铁路等重要场所敏感区域。窑址应距离重要场所敏感区域45米以外方可。禁止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地下空间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燃气梭式窑新建窑炉及改扩建窑炉等行为必须在开工前向县住建局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县住建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窑炉在报县住建局审批前,须实施预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3.燃气梭式窑施工完毕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投入使用前,需向县燃气梭式窑专委会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由县燃气梭式窑专委会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4.燃气梭式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验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新建或者改扩建窑炉的,应由有建窑资质的建窑制造企业承担燃气梭式窑的制作,一律取缔无证无照违规制作窑炉行为。
6.《浮梁县燃气梭式窑“九个必须九个不准”》《使用瓶装燃气注意事项》《浮梁县燃气梭式窑操作规程》等安全制度必须统一上墙;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持证烧窑,坚守岗位、不脱岗烧窑、不疲劳烧窑,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严禁烧窑时抽烟行为。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办理用户供气卡,供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用户卡、合同和检查记录要上墙公示。
7.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酒精、燃料油(环保油)、 木炭等其它燃料。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专用气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专用气瓶间建造时必须要做“四防”(防晒、防雨、防爆、防碰撞)。
8.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气瓶间及用气场所应统一安装电信AI智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智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探测气体种类应为丙烷,且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一定要通电)。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室内地面不大于0.3米,距离释放源水平距离不大于4米。
9.窑炉间、气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 Ⅱ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约等于2个50KG或者7个15KG气瓶) 时或单瓶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瓶(罐) 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存瓶总重量大于420kg时,气瓶间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专用气瓶间必须使用实心墙体,离地30公分处必须安装防爆扇用于排风,防爆扇必须与AI智能燃气泄漏报警器联动,气瓶间墙体高度不低于2米。要随时检查管道管节有无损坏与软管破损等泄漏现象,禁止用火、蒸汽、 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
10.不同类型的窑炉设置布局一律不得将电、气窑炉混摆放在同一间狭小空间近距离位置,必须相距10米之外放置。
1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条例规定,严禁在窑炉区域近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每75个平方米配备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每个防火分区内不应少于2具)。如生产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必须配备室内消火栓。
12.整个窑房作业厂房内必须设置两个以上安全行走通道口,一律不得在安全通道上堆放堵塞通道口任何杂物,随时保障安全通道畅通无阻,安全通道宽不少于1.4米。
13.必须使用持有危化品经营运输钢瓶资质证照公司车辆配送的正规厂家出厂的安全质量合格达标、检验二维码清晰且瓶体外观干净的钢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瓶,正确使用合格液化气钢瓶烧窑。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超过气瓶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所有液化石油气瓶均需有二维码,能够实现全流程追溯。
14.输气使用的钢管原则上使用无缝钢管,输气软管必须使用波纹防爆管,穿过墙体输气原则上使用无缝钢管。要随时检查管道管节有无损坏与软管破损等泄漏现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住建局和县消防大队通报。
15.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
四、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县燃气梭式窑专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快速查处重大安全燃气梭式窑事故隐患问题联合执法,重点查处违规建窑、脱岗烧窑、使用不合格气钢瓶、未安装使用统一的电信AI智能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源问题等。联合执法行动中,重大隐患问题查处程序分工划分如下:
(1)处置不合格钢瓶。由县市监局负责,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2)查封违规建窑。由县消防大队负责,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3)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电信AI智能燃气泄漏报警器、未按规范要求使用输气管道、未按规范要求设立独立气瓶间、安全制度未上墙、违规烧窑及其他消防违法。由县消防大队和县应急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4)查处无照经营。由市监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
5.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梭式窑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由县市监局告知县燃气梭式窑专委会。
五、相关法律责任
1.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企业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如造成严重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解读单位:县燃气梭式窑专委办
解读人:江巍 联系方式:0798-262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