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县政府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5-13902
文字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25 来源: 县住建局 访问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与范围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续交条件与标准

1.续交条件: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及时续交。

2.续交标准:续交标准可参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但不得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三)管理部门与职责

1.管理部门: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指导及监督工作。

2.专户管理:由住建部门选定专户管理银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信息公开与监督

1.信息公开:住建部门应将前期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收支项目明细、具体金额和费用分摊等情况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2.督促续交:当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住建部门应向业主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和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相关方,由其协助督促业主续交维修资金。

(五)续交流程

1.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续交方案组织实施。

统一将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住建部门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续交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住建部门发出的续交情况相关证明文件在小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

业主按照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续交资金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建部门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到账金额,完善收缴台账。

续交工作完成后,住建部门对续交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续交: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交存;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同意垫付的,垫资后可向被垫资人依法追偿。

2.违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的,公职人员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个人或者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联系人:陆俊辉

联系电话:07982626508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