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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浮梁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9-02 来源: 县工信局 访问量:

关于《浮梁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促进我省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工信建材字〔2020298)和《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赣工信建材字〔2021294)江西省机制砂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赣工信建材字〔2024125)和《景德镇市机制砂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景工信行业字202440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办印发了《浮梁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浮梁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机制砂的认定标准、机制砂企业生产规模标准、机制砂企业应具备条件和主体责任、相关办理手续、部门责任分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就政策主要方面解读如下:

  1. 文件制定的政策背景

为全面规范全县机制砂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全力整治机制砂行业乱象,建立机制砂行业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机制砂行业健康绿色有序发展。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机制砂的认定标准

(二)机制砂企业生产规模标准、应具备条件和主体责任

(三)相关办理手续

(四)部门责任分工

(五)法律责任

三、文件执行标准

1.机制砂认定标准。机制砂属于人工砂,是一种通过使用制砂机和其他附属设备加工新鲜岩石而成的砂子,生产过程包括机械破碎和筛分,制成的砂粒粒径小于4.75毫米,不包括软质岩和风化岩石的颗粒。机制砂生产的石料由粗碎机进行初步破碎,产成的粗料由胶带输送机输送至细碎机进行进一步破碎,细碎后的石料进振动筛筛分出两种石子,满足制砂机进料粒度的石子进制砂机制砂,另一部分返料进行细破。

2.机制砂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资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发展适度。按照“科学规划、统筹部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策引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发展。

3.新建、改扩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综合利用尾矿、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项目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制砂生产企业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

4.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2)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及项目建设施工许可;(3)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5)取得环评批复并开展环保竣工验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范管理工业固废;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有关规定;(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7)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并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8)符合《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赣工信建材字〔2021294号)的规定。

5.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对机制砂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不断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1)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每年需办理具备机制砂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出厂产品应按批次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2)机制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台账和检测台账,并向买受人出具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等机制砂使用单位在采购机制砂时,应查验并留存机制砂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禁止采购没有合格出厂检验报告的机制砂。

6.机制砂生产企业严禁租山开挖资源,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行为。原料来源应符合条件之一:1)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平整及产生的渣石土料,依法评估挂牌出让取得的原料;(2)持证矿山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且在矿种及储量内的原料;(3)建筑垃圾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砂石料;(4)采购合法开采的砂石料;(5)采购河道砂石原料的提供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并复印备查,否则任何单位不得收购、销售。

7.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8.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1)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依法办理工业用地审批手续;(2)依法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在正式投入生产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对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机制砂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4)在生产过程中有取水行为并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5)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企业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6)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制砂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完善履行报建手续;(7)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四、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县发改委会同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乡()现有河()砂、岩石、采矿废石、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建设用砂需求量,制定全县机制砂产能设计规划。对不符合机制砂产业规划擅自设立的机制砂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对没有合法手续的,一律限期关闭,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能对其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机制砂行业监督管理分工划分如下:

(一)各乡()履行机制砂属地监管职责,开展对辖区内机制砂生产加工点的全面排查;对企业申报的机制砂生产加工项目进行初审,依据县联络办制定的规范化标准进行梳理筛选,将符合条件的机制砂企业名单上报到县机制砂联席会审议后确定;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以及问题整改、生态修复;负责关停违法机制砂生产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打击非法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协助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

(二)县工信局负责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和拟定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机制砂加工企业规范化标准;负责受理乡()经过筛选上报的机制砂企业名单并提请县机制砂联席会研究审定;建立完善我县重点机制砂企业名录,实施机制砂企业及产品名录管理。

(三)县发改委负责机制砂生产项目规划布点,负责机制砂新建项目备案审查及节能审查、能耗评估工作,推进新建机制砂生产项目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以及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合理有序设置砂石土采矿权,查处违法占地、盗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五)县应急局负责机制砂行业安全“三同时”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机制砂行业安全生产,推动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要求;查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浮梁生态环境局负责机制砂生产企业环保手续审批、办理,监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排污、违规处理固废危废等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属地开展已拆除的违法机制砂企业生态修复工作。

(七)县市监局负责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审核,机制砂质量监管,机制砂价格监测;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机制砂质量不达标及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八)县水利局负责打击河湖非法采砂行为,避免非法河湖砂扰乱市场,影响机制砂推广应用;负责水土保持和取水许可等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九)县交通局负责机制砂运输车辆行业管理,负责本单位所建公路建设项目废石去向的监管;交通工程建设优先使用纳入推荐名录企业的产品;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遗洒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县住建局负责查验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机制砂是否为推荐名录企业供货以及机制砂石配比混凝土等施工材料的检测报告情况;禁止非名录机制砂企业产品进入工程现场;监督机制砂运用在建筑工程上的工艺质量;依法监管机制砂企业厂房施工安全和厂房质量。

(十一)县城管局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去向的监管;查处违规倾倒、违规转运废石行为。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占用林地、草地、湿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三)县文旅局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在文物保护区内;查处文物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打击非法机制砂企业生产及关停违法机制砂生产企业;打击无牌照、非法改装、报废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等其他违法行为。

(十五)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机制砂企业的用电管理;禁止对非法机制砂企业开户、供电。

(十六)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机制砂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五、相关法律责任

1.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履职,各乡()具体落实,强化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常态化监管机制,筛查排查机制砂行业存在的问题,分类处置。根据问题类别,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属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限期关停;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查处。

3.对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生产、经营、买卖机制砂或支持、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六、解读单位:县工信局

解读人:江巍 联系方式:0798-26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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