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字〔2024〕81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浮梁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
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浮梁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决策部署,维护我县种粮农民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本方案所称不合格粮食,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等原粮(以下简称超标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
(二)临时收购执行区域为我县存在超标稻谷的产区早、中、晚稻,临时收购执行时间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县财政、县农发行等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确定。
(三)超标稻谷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压实部门职责,明确不合格粮收购、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确保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测与启动
(一)建立不合格粮食风险监测机制。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不合格粮食风险监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评估;
2.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风险监测;
3.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粮食加工、市场销售环节风险监测。
(二)不合格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
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发芽、生霉等情况;
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等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三)建立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启动报告制度:
县域内发现超标粮,或出现行政村级区域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时,应当启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
出现行政村级以下区域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稻谷时,应当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帮助种粮农民售粮。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种粮农民售粮需求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启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属地农业发展银行,由其按规定提供不合格粮食收购信贷资金。
三、数量及价格
(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检测机构单位,对我县超标稻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县农发行共同提出临时收购的计划数量,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审核,作为申请贷款计划的依据。
(二)如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质价标准执行。如不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由县农业农村、县财政、县发改委等部门配合,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根据超标稻谷的质量、市场因素、共同协商、依质分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确定(指统一质量等次的超标稻谷收购价格),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备案,所确定的临时收购稻谷的价格和数量,作为农发行发放地方调控贷款数据。
四、收购与验收
(一)建立不合格粮食预检预收制度。构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粮食收储企业检化验室等多级预检服务体系,按照先检后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开展不合格粮食预检前移工作。发挥多级预检服务体系作用,先行开展不合格粮食种植情况摸底,提前取样检验,并将不合格粮食预检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主动预约种粮农户,适时进行不合格粮食预收登记。
(二)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指导各类粮食烘干、收储、加工等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推进不合格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粮食烘干、收储、加工等企业的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三)各类粮食烘干、收储、加工等企业日常收购中发现不合格粮食,要第一时间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合格粮食确定不源自本行政区域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粮源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临时收购执行主体,承担临时收购任务。
(五)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浮梁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作为监管单位要在合同上盖章。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农发行必须对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空仓核验,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要对临时收购启动前的其他稻谷进行锁定,固定拟收仓房,严禁擅自调整仓房和纂改仓号,临时收购的稻谷仓外要有显现标志。
(六)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按照确定的分类质价标准,在收购时必须分别对稻谷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镉含量0.2-0.4mg/kg(含0.4mg/kg)与0.4mg/kg以上的超标稻谷必须分仓储存。
(七)在临时收购执行时间内,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含收购价款和30元/吨收购费用)。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八)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稻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县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备案。
(九)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按照污染物种类、超标含量等对不合格粮食进行分类储存,做到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对不合格粮食存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五、销售与处置
(一)实行不合格粮食分类定向销售制度。按照合理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原则,临时收储的不合格粮食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但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经整理后检验符合口粮标准的,可以投入口粮市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现实需要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对不合格粮食进行分类销售;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同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临时收储的不合格粮食自收购入库起一年期内按前述原则必须销售完毕。
(二)不合格粮食销售时,定点收储企业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不合格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属于不合格粮食组成部分。
(三)购买不合格粮食的加工处置企业必须与所在农业农村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不合格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
(四)加工处置企业所购买的不合格粮食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加工处置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加工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的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对粮食经营者违规收购超标粮或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承担。
六、档案管理
建立不合格粮食档案管理制度。不合格粮食实行专账、专表管理。定点收储企业应当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购买企业应当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不合格粮食出库之日起算,不得少于5年。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不合格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不合格粮食可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加工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有关企业是否执行收购政策;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粮食进行检验、分类储存;收购粮食满仓后是否及时安排平仓,是否按时扦样验收;是否按规定建立不合格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是否提供有资质检验报告;是否按要求在超标粮销售、入库(厂)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是否有拒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全程监管的情况。是否擅自销售、转让不合格粮食或改变不合格粮食用途;是否按要求对超标粮进行无害化处置;是否按规定对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进行处理;是否对产品逐批送检;是否及时报送处置结果。是否存在超标粮流入口粮市场或食品生产企业的情况;有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不合格粮食收购资金和处置费用(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方案由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浮梁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浮府办发)〔2018〕5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