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字〔2024〕79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浮梁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浮梁供电公司: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9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升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我县矿产资源优势,促进我县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浮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工作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持矿业权出让审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提升各职能部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优化矿业领域营商环境。积极适应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变化,响应社会和企业诉求,以更加积极的措施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举措,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明显优化,全面推动我县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举措
(一)依法依规加强矿业权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以乡(镇)为基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集聚”的思路,在符合浮梁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等因素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2.优化矿产资源开采设计。露天开采矿山原则上按照整体开发原则,适合整体开发的应整体出让;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切实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严禁“一面墙”式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原则上禁止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
3.严格管控采矿权准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新设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二合一”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二合一”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切实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地质灾害的发生。
4.全面推进“净矿”出让。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净矿”出让。新设采矿权所在乡(镇)政府应当在采矿权设置上报前做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政策处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订净矿出让实施方案,经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矿权出让。“净矿”出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2)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3)拟出让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4)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范围无异议;(5)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5.规范矿业权收入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规〔2024〕1号)要求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中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以外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6.加强矿山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矿山安全生产、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爆破物品使用、周边农产品生产区污染、环境影响、水土流失、土地使用、林地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关停、关闭直至注销相关证照。严肃查处超深越界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矿业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年度综合检查制度,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电子界桩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形成“天上看、地上管”的科学监管模式。
7.强化采矿权人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山、森林、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完善考核制度,逐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采矿权人应在矿区设立矿山采矿权标识牌,明确矿区范围、爆破警戒线范围、采矿权有效期限、开采方式、生产规模、采矿权人等有关事项。
(二)加快矿业绿色转型
1.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规范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监督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严格执行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的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增加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矿山地质公园建设结合起来;督促持证矿山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的生态修复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程序关闭矿山,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2.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采矿权出让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具体时间、未建成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特别是新建露天矿山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绿色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核查发现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管护要求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已设露天矿山剩余储量可开采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原则上可不申报绿色矿山,但应当参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生产管理,在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生态修复义务。
(三)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1.强化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巡查力度。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强化日常巡查管控,重点加强对非法采矿易发区、废弃矿井、关停矿山和需要使用民爆物品的矿山企业及其周边的巡查和排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2次辖区矿业权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矿山是否规范开采、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等。
2.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改变开采矿种、超能力开采、以探代采、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按法律规定上限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涉黑涉恶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县扫黑办,同时积极配合涉黑涉恶案件查处。
三、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火工产品的审批,监管火工产品的存储和使用。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矿产资源开采涉及的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林地使用、环境污染、水土保持等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牵头对火工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支持和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办各类违法案件,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监管矿产品运输车辆超重超载。
县工信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指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全县机制砂石的行业监管。
浮梁生态环境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督促矿山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职责,监管矿山噪音、扬尘、水、气污染,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县林业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办理持证矿山使用林地手续,监管矿山林地使用情况: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办理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监管矿山企业非法经营矿产品。对县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企业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暂不予以注销。
县应急管理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督促持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平台及生产安全;监督企业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及闭库治理销号、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等。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协助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非法占用土地(林地)行为。
县水利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督促矿山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矿山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对矿山周边依法划分的受污染耕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或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监管矿山开采对周边耕地污染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登记,监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和违法占地等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数量、矿种的认定以及矿产品价值评估、鉴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浮梁供电公司: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持证矿山合法使用电力,监管电力非法使用、转供情况,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以探代采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用户受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连接;禁止向无采矿许可证、越界开采、以探代采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生产用电,并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矿山的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各乡(镇):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属地主责”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负责新设矿权的申请,已设矿权的延续、变更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管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销售场地及人员;监管持证矿山落实“边开采,边修复”,在取缔后的非法开采场地设立警示牌,明确专人负责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矿产品进行拖运、处置;督促非法开采责任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村(居)委会履行监管职责,禁止非法买卖、租赁矿山和为非法开采行为提供场地。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需强化统筹协调,通力协作、凝聚合力,立足各自职责,构建本领域、本部门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并持续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核实与移交查处机制,确保监督管理与执法监察部门之间沟通顺畅,违法案件处置及时到位。同时,要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定期举办宣讲课,建立多种形式的交流机制,提高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此外,要严格依法履职,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履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