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5〕22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浮梁县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办法》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
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耕地用途管制,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牢牢守住全县32.0万亩耕地红线和28.1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力争在2027年底前完成1.26万亩耕地保护任务缺口耕地恢复目标。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稳步提升,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更加健全。
二、以补定占,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一)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将全县范围内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补定占”,各类占用耕地在实施前,必需落实具体补充耕地地块,数量、质量相对应。非农建设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挂钩指标落实占补平衡,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非农建设以外占用耕地的,可在已划定耕地储备区内恢复、开垦耕地补充。严格控制占用水田,确需占用的,需补充同等级别水田。在符合国土空间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实施县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
(二)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纳入成片开发方案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占用耕地的由县政府土地开发小组代为补充,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政府土地开发小组代为补充。造林种树、种果种茶、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建设等造成耕地减少的,按照所在乡(镇)自行补充为主、异地补充为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和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依法严格审查审核。
(三)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严格执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质量不达标或经调查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为严格管控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建设单位需重新补充耕地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四)强化补充耕地管理。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利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实行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乡(镇)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
(五)稳妥推进耕地恢复。上级下达我县年度恢复任务2520亩,各乡(镇)要根据分解任务,科学分析辖区内耕地恢复的可行性,在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三区三线”划定的新一轮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与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之间“缺口”恢复工作。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耕地数量质量
(六)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耕地保护为导向,在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等进行分类细化管控。
(七)统筹推进化零为整逐步优化耕地布局。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统筹耕地和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因地制宜逐步推动鹅湖镇桃岭村、金竹村,西湖乡茶宝村等乡镇山上耕地调整到山下、果树苗木上山上坡,将浯溪口水库内峙滩镇周边不稳定利用耕地逐步依法调出,推进王港乡、寿安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着力解决耕地细碎化和资源利用低效化问题,全县耕地布局逐步优化。
(八)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着力打造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2025年,全县建成高标准农田2.76万亩,改造提升1.0万亩;到2035年通过持续新建和改造提升,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农田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筑牢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九)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专项规划下,县水利部门科学编制全县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夯实耕地恢复基础。
(十)加快推进退化耕地治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全面摸清全县耕地耕作层变浅、酸化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科学指导,提高土壤蓄水保肥能力。实施酸化土壤治理行动,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十一)着力提升耕地有机质。各乡镇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加大绿肥种植、秸秆造田、水旱轮作、施用有机肥等措施,持续改良培肥土壤,促进我县耕地有机质含量提升。健全绿色种养循环机制,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等用地养地措施。
(十二)夯实耕地质量建设基础。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优化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推进自动监测功能区、耕地质量监测功能区、培肥改良试验监测功能区标准化建设,每年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和每5年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和核算全县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
四、健全耕地保护管控体系,构建耕地保护新格局
(十三)压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压实乡镇村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乡镇领导驻村、包片负责制度,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导、监督承包经营主体履行好耕地保护和耕种义务。
(十四)强化落实耕地保护部门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形成耕地保护合力。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加大督察执法和政策宣传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实施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耕地利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统筹林业发展规划与耕地后备资源。财政部门要保障耕地保护奖补资金落实,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县耕地环境状况。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加强评估论证,严格审核,尽量不占或减少占用耕地。纪委监委、法院、检察、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推进建立违法用地纪检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落实涉及耕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联动办案制度。
(十五)开展抛荒耕地治理利用。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依据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安排、引导、发展农业生产。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乡镇抛荒耕地治理责任,对抛荒耕地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稳妥推进抛荒耕地综合治理。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十六)完善耕地保护奖惩机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按规定给予经济奖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480元/亩补偿。对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取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财政扶持资金。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保障科、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浮 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