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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梁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02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浮府字〔2022〕19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浮梁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浮梁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3月20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日


浮梁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3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处理

4.3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粮食加工

5.3粮食供应

5.4粮食储运

5.5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6通信保障

5.7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浮梁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景德镇市粮食应急预案》《关于实施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及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或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宣布进入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预案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其中:国家级(Ⅰ级)是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省级(Ⅱ级)是指省宣布进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市级(Ⅲ级)是指在市内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或市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县级(Ⅳ级)是指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1视事态发展程度,县级(Ⅳ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县(市、区)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主城区或2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抢购、异常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三天,群众出现一定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全县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出现较大恐慌情绪。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县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我县主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三天以上,群众出现极度恐慌情绪。

县级粮食应急状态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改委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提出,由县政府确认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1.2.2各乡(镇)应当在县级应急状态标准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乡(镇)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分级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临时限定粮食价格的强制性干预措施,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体单位)、驻县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的口粮供应,重点保障地区为浮梁县中心城区。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县农发行、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县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县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努力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

(2)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期间的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汇总、上报。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货运企业行业管理,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应急运力的调度,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车辆和运输。

(6)县商务局:负责县主城区各超市应急粮油供应工作。

(7)县融媒体中心:对指挥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参加媒体进行指导和管理,制订全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及时、准确地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新闻网站和新媒体的监管,正确引导舆论。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县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电力调度,保障应急粮食加工用电。

(12)县农发行:负责给由地方政府指定、承担应急救灾任务的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符合相关贷款政策的企业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13)县直属库粮油仓储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与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2.1 主要职责:

(1)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部署,联系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当先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以及对全县粮食市场供求趋势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变化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确定县主城区和各乡(镇)粮食市场信息监控点。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2应急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排队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期间,各信息监控点要积极配合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门的工作,对拒不配合粮食应急工作的信息监测点,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

(3)加强舆论监管,及时作好新闻发布和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缓解社会公众紧张情绪。

(4)出现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服从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1.2应急响应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工作方案。

4.1.3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应急处理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直有关部门要服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县级应急处理

当启动本预案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下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

县本级应急供应网点:依现有库存大米(食用油)品种、数量,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前三天的价格供应市场,销完为止;网点上级配送机构按当期应配送的大米(食用油)品种、数量继续足量配送,网点应继续按原价供应市场;必要时,印制应急粮、油供应票据,实行计划供应。

县本级应急加工网点:依现有库存原粮(稻谷)品种、数量、价格进行加工,以应急预案启动前三天的价格供应市场,销完为止;应急加工网点已经签约的稻谷调入合同应抓紧履约,确保加工粮源不断。

县本级运输企业:本企业拥有的运输车辆和签约车辆听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运输价格按应急启动前一周的运价执行。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接到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设备就位,同时对即将出仓的稻谷进行品质、食品安全检测、单据填报等各项准备工作;待出库指令下达后及时装车发运。

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粮食供应。如当地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粮不足时,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同时择机动用现有应急储备粮油库存。如仍不能满足市场应急供应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上级政府申请,动用上级应急储备粮油。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的恐慌情绪,同时严肃查处造谣惑众者。

(5)动用种子储备,组织扩大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产量。

4.2.2.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县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库存成本、价格;

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③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电力保障、运输保障的具体措施等。

(3)如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仍不能满足县内应急供应时,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4)其他配套措施。

①粮食调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随后应补发正式文件)。粮食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

②粮食加工。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粮食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开足马力生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并同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粮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③粮食供应。本预案启动后,应急供应点库存的成品粮油暂时封存,无条件听从县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禁止哄抬粮价、囤积居奇。

④供应价格。执行应急预案启动前三天的价格。

4.2.3市场供应

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确定居民凭票定量供应的时间、标准和范围。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上级下达的粮油储备规模计划,建立县本级储备粮油库存,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食用油。

5.1.2 所有粮油应急(供应、加工、储备)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粮油库存量。县级地方储备粮应实行年度梯级轮换,遵守储备粮管理有关架空期的规定,禁止地方储备粮一次性轮空、或一次性轮入。

5.1.3 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县、乡(镇)应保持必要成品粮库存量。县、乡(镇)按常住人口数量和人均每天消费大米 0.5公斤、食用油25克建立成品粮、食用油储备,县成品粮不少于7天供应量。

5.1.4 县地方储备粮根据实际储备规模采取集中管理,储存库点一般确定为1个。并应选择仓储设施条件较好、距县城近或距大米加工企业近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5.1.5 县确定的地方储备粮储存库点和存储数量应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如遇库点调整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5.2 粮食加工

5.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选择和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各乡(镇)应急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5.2.2如县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指定县域外规模较大的国有或非国有企业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5.2.3特殊情况下,非定点粮食加工企业也应当接受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5.2.4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逐步添置备用应急发电设备和大米副产品堆放场所,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转。

5.2.5各乡(镇)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名称和日加工能力应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如遇调整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

5.3 粮食供应

5.3.1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5.3.2县粮食应急保障配送中心、军粮供应站应主动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粮油零售企业、连锁超市、商场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4各乡(镇)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名称和日供应能力应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如遇调整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

5.4 粮食储运

5.4.1 根据粮油储备、加工、供应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油的运输。

5.4.2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辖区内1-2家诚信好、有固定车辆3-4辆和部分签约车辆的物流企业作为本辖区应急运输企业,入统上报。

5.4.3 本预案启动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及时办理车辆运输的相关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油运输畅通。

5.4.4各乡(镇)确定的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名称和物流能力应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如遇应急运输企业调整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

5.5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1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储备、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油应急工作的需要。

5.5.2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增加应急电源,增加原粮、成品粮及粮食加工大米副产品(如糠等)存放点,添置适当应急运输车辆。

5.5.3 建立粮食应急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原粮存储、粮食加工、成品粮运输、成品粮供应大数据共享。

5.6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7 培训演练

5.7.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

5.7.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定期进行桌面演练,条件允许的情况可进行粮食应急实战模拟演练;

5.7.3建设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本预案终止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对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认真审核,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补到相关单位。

6.2.2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

6.2.3 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它自行组织货源的粮油品种,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10%为限。

6.3应急能力恢复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本预案启动后动用的县级应急储备粮油,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县级应急储备粮油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适当的通信费、加班费等补助。为弘扬先进、彰显优秀,促进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乡(镇)粮食应急预案,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令,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7.2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4 2012年制订的《浮梁县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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