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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6-1314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17 来源: 浮梁县应急局 访问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综合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在专业森林消防队基础上组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综合性专业常备基本力量,根据有关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指令执行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雨雪冰冻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任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雨雪冰冻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当逐步建立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原则上人员规模不得少于50人。

县(市)以及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雨雪冰冻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任务较重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原则上人员规模不得少于30人。

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雨雪冰冻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任务相对较轻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队伍规模尚不能满足任务需要的,结合《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规范》(YJ/T36-2025)适当增加队伍规模。

第七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市级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统一名称为××市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支队,县级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统一名称为××县(市、区)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大队,功能区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命名参照县级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第八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指令执行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雨雪冰冻和生产安全事故等综合性专业应急救援和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等任务;

(二)协助本地区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灾巡护;

(三)协助做好本地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救援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公众综合应急救援技能的公益性教育培训工作;

(四)执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当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在岗队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具有无人机、通信设备和有关特殊设备操作等急需专业特长且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高空、高温作业的疾病,经考核测试符合岗位要求的可放宽至58周岁。

第十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队伍实行轮休制,队员在岗率不低于70%,应当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必须全员在岗。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点验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点验工作,对人员、装备、物资等进行全面清点和检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适时抽查点验。

第十一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等,考核结果作为队员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制定。

第十三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队旗、队徽、着装规范和标识由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员应当按要求规范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四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

队员从事的岗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编制全省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大纲。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的教育训练制度,严格遵照教育训练大纲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致灾风险实际,常态化开展日常训练和专项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原则上以无脚本的形式开展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装备性能、协同作战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提出优化和改进措施建议,评估结果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就近方便、按需动员的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调度机制。

第十八条 市、县(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本辖区的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执行救援、演练等任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跨辖区执行救援、演练等任务,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接到任务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指定位置,接受现场指挥机构安排的任务,服从指挥。

队伍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携带单兵图传、布控球等传输设备,保障视频调度需要,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

第五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个人保障经费、业务保障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在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队伍能力提升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业务保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信保障、教育训练、演练与救援、装备补充更新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基础设施保障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设施、办公、训练、装备物资储存等场所建设维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中已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其招聘、岗位管理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与定编定岗不定人的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第三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定编定岗不定人的人员保障费用,按照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执行,伙食费和被装费比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四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员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同等享受交通出行、就医等方面的社会优待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所属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队员慰问制度和退出就业帮扶政策。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营房建设,完善生活设施、训练设施、物资储备库、车库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灾害事故应对实际需要配置应急救援装备。涉及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的,按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使用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台账;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应急救援装备,做好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定期组织开展装备操作训练和应急演练;

(四)及时报告装备故障和损坏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装备维修、报废和更新;

(五)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装备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通信指挥车、运兵车、装备运输车、水罐消防车、排涝车等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外观制式。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三十条 任务执行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援、应急演练任务的交通、电力、后勤、通信等保障工作。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队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综合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服从指挥调度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执行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影响任务执行的;

(三)不按要求做好应急装备、设施日常保养、检测准备工作,影响任务执行的;

(四)因指挥处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

(五)不按要求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指挥部报告信息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发布灾害事故信息的; 

(七)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印发的《江西省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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